索引号: 026/2023-00682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3〕29号
成文日期: 2023-05-17 发布日期: 2023-05-1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26/2023-00682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3〕29号
成文日期: 2023-05-17
发布日期: 2023-05-1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5-18 11:2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部署和要求,以更高标准打好净土保卫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系统治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切实解决一批土壤突出环境问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着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南通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污染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地下水环境质量国考点位水质达到国家和省级考核目标。到2035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持续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二、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三)实施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严格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切实降低粮食等农产品中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加强涉重金属行业大气、水污染物排放管控,依法依规将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纳入相应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在线自动监测。2023年底前,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涉镉等重金属排污单位执法监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动态更新涉镉排查整治清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四)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试点开展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使用,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推广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高效植保机械、精确施药等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推进绿色防控示范区、示范县建设。2025年底前,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实现常态化,定额制使用在规模经营主体中试点先行并逐步实现农业县(市、区)全覆盖,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和化学农药施用量较“十三五”期末均下降3%。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废旧农膜、过期报废农药等农业废物回收、贮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网络,并加强监督管理。2025年底前,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覆盖率达100%,全市废旧农膜回收率和试点县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率均达90%。(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预防

(五)严格建设项目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坚持将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统筹部署、综合施策、整体推进,积极构建监管体制完善、责任机制明确、协调配合密切的土壤环境综合管理体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布局选址,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鼓励工矿企业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对重点区域实施防腐防渗改造,对物料、污水、废气管线进行架空建设和改造。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推动能源、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一行一策”绿色转型升级,加快实施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责任。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按年度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每年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每2-3年开展一次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的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名录后一年内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2021年底前已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在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进一步巩固隐患排查整治成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工矿企业拆除活动监管。工矿企业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关闭、搬迁化工等企业拆除活动的监督,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残留物料和污染物实施安全清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拆解企业土壤污染预防。督促从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电池、轮胎、塑料等处置利用以及废旧车船拆解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回收利用技术、工艺,防止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施工工地塑料防尘网回收使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工地塑料防尘网的使用和回收工作。施工工地使用塑料防尘网应当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塑料防尘网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回收处置,不得在工地土壤中残留。鼓励有关责任主体对闲置3个月以上的裸土地进行复绿,防范扬尘和土壤污染,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指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耕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

(十一)动态更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深入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强化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2025年底前,因地制宜开展耕地环境质量类别更新调整。(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海安市、通州区、海门区要制定“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全面推进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对优先保护类耕地,要加大保护力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分类分区择优选用适用技术,以农艺措施为主,综合施用“低积累品种+水肥科学管理+酸碱调节”“低积累品种+原位钝化”等技术措施;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全面落实种植结构调整、休耕及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等管控措施。2025年底前,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超标农产品监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推动建立超标粮食收储、流通、销毁等全链条监管机制,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追溯制度,确保超标粮食得到妥善处置,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严格复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把新增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准入关。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得开垦为耕地。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原则上不得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海安市、通州区、海门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利用率核算预警机制,定期核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并按季度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实施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每年12月初启动当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十六)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对包括但不限于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印染、钢丝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或监测,对存在残存污染物的,应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及时清除,对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应依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表明土壤污染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且无开发利用计划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块被纳入污染地块名录后一年内,应设置围挡、标识标牌,鼓励在四周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采取裸土复绿或覆盖等措施,必要时设置监测井并跟踪监测。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周边敏感区域开展土壤、地下水及空气环境监测,对存在土壤污染扩散的地块,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采取隔断、清除等措施,防范污染进一步扩散的风险。每年12月底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将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检查、监测以及风险管控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发现的企业关闭搬迁遗留高风险地块经调查评估需采取工程措施管控的,原则上应在2025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依法推进重点建设用地分类利用。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推动分类安全利用。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在用途变更前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发现土壤存在污染的,依法推进管控和修复,确保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再开发利用。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收回、转让以及用途变更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监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运输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土壤修复方案应当符合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修复目标要求,对修复工程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修复方案应当明确相应防范措施。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施工时间、修复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严控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鼓励相关责任主体主动加强与周边群众交流沟通,接受公众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组织开展后期管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效果评估报告应当提出管理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并编制后期管理计划,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对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再开发利用的,应当结合前期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方式,选择适宜的建设施工方案,防止造成土壤污染转移。(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二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控制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中土壤污染严重的地块用途,不宜将其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用地,可以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敏感用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在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上开发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项目选址时,应重点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以及周边土壤、地下水对项目的影响,评价分析项目所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状况是否满足项目用地需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严格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出让、划拨等审批手续时,涉及污染地块或者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和许可证发放的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当后开发,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防止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二次污染影响周边敏感目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开展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建立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核算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地应及时查漏补缺,发现问题,对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利用的,依法落实整改,严守“住得安心”底线。(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部门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等部门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整合,全面推进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一张图”联动监管,部门间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信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以及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信息,提升建设用地流转“全过程”联动监管工作成效。(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二十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围绕“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即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地下水污染源及周边,有序开展全市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工作,掌握重点污染源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到2023年,完成3个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详细调查评估;到2025年,完成一批涉及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的工业集聚区等其他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重点污染源地下水分类管理。根据园区及“两场”地下水调查结果,明确分类类别,制定不同类别园区及“两场”地下水环境管理方案,逐步推动落实详细调查、风险评估、源头预防、渗漏排查、管控修复、污染应急和长期监测等措施。通过判定地下水污染范围的变化情况,及时实施变类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动态更新,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督促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落实防控措施。构建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控体系,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建立优先保护区、风险管控区、重点防控区、治理修复区,明确环境准入、治理修复、风险管控、隐患排查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探索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类防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强地下水环境风险排查及整治。根据《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针对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区域点位,编制年度水质达标或保持方案,加强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和地下水环境监测预警,逐步推进点位水质达标改善。针对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污染风险监控点位,制定年度周边地下水重点污染源的排查整治方案,“一井一策”采取管控或治理措施,保持或改善点位水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十)稳步推进全市地下水环境背景统计调查。探索开展全市大区域尺度上地下水环境背景统计调查工作,科学合理确定不同地下水系统、单元的地下水水化学背景值,为地下水污染识别评价及人为活动影响程度识别提供技术支撑,服务于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和地下水重点污染源风险管控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三十一)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加强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仪器装备力量,形成并加强执法和应急监测能力。加强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井维护管理,建立完善地下水市级监测网络。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依法开展农用地地块和建设用地地块重点监测工作,“十四五”期间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至少完成一轮监测。依托“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建立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完善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监测预警网络,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动态评估地下水环境质量长期变化趋势,监控地下水污染风险。加快化工园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控预警体系建设,构建土壤和地下水一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纳入园区环境信息化管理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加强质控监管。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完成调查后地块现状发生变化有可能影响原调查结果的,应当重新开展调查或开展补充调查。加强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管理,效果评估单位应全程参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过程。效果评估阶段,应对地块整个区域开展评估,强化土壤污染修复区、潜在二次污染区、非修复区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确保整个地块各项污染因子均达到规划用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要求。强化调查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质控管理,调查和效果评估报告的采样布点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效果评估的采样检测,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委托驻市环境监测中心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质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推动信息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将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情况及时填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上传报告、方案等材料。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检查系统内地块填报进展,加快推进未完成调查地块的工作进度,加强土壤污染超标地块监管,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在系统中及时更新已完成治理修复、风险管控且移出名录的地块信息,确保每一个污染地块在系统中状态可查、数据可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严格执法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培训,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落实情况、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加强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抽查巡检,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遥感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发行为。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执法队伍的执法方式、执法装备、执法监测能力要求,加强执法APP、卫星遥感、无人机、探地雷达等高科技信息化手段和执法装备的应用,全面推行“非现场”执法,提升土壤和地下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九、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三十五)拓展资金渠道。推动建立财政资金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落实国家、省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吸引社会各类资本支持土壤修复治理产业发展。(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充分运用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对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地块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事项,积极申请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支持。探索设立市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对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拟使用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管控和修复项目,在开始前做好代为管控和修复公告。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后,能够认定土地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其追偿,追偿所得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加强项目储备和资金管理。统筹谋划项目储备库,各地应按照项目入库指南积极申报中央、省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通过项目实施以点带面推动区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平提升。规范中央、省级资金管理和使用,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充分发挥各级土壤和地下水等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建立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横向机制和“市级牵头、区县落实”的纵向机制,加强协调督导,定期会商督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扛起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的政治责任,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各有关部门应落实好联动监管责任,细化攻坚措施,加强管理协同、信息共享、监管互补,形成监管合力。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严格落实法定责任,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风险管控,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严格评估考核。分解落实任务,强化督察督办,实行评估考核制度,定期调度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两个刚性指标纳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体系,在2023年底、2025年底,分别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一)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宣传力度,普及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知识,推动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引导社会有效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重点工程

结合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工作目标,系统实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监测和能力提升工程等重点项目。

(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工程

推动603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一轮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推动建筑、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609家企业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清单见附件1。

(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工程

以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发现的高风险遗留地块为重点,开展不少于570个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3个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清单见附件2。开展全市地下水环境背景值调查工作,为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基础依据。

(三)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和能力提升工程

以对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环境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能力提升为重点,实施一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和能力提升工程,清单见附件3。

政策图解:政策图解《南通市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南通市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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