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6/2020-00456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文号: 通环办〔2020〕12号
成文日期: 2020-02-17 发布日期: 2020-02-1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服务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026/2020-00456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文号: 通环办〔2020〕12号
成文日期: 2020-02-17
发布日期: 2020-02-1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服务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服务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2-17 21:4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省厅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部署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市局制定了《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服务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7日

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服务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为帮助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解决企业实际困难,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施以下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环境管理举措。

1.简化疫情防控类项目环评。对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项目”)的环评管理采取豁免、告知承诺制和先开工后补办环评等简化处理方式。临时性的“三类项目”可豁免环评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2.推进 “不见面”审批。充分用好政务服务网、生态环境网等平台,采取“电话指导、视频审查、线上服务、预约办理、网上审批”等方式,开展“不见面”审批。采用EMS等邮寄方式受理、寄送许可申请及办理材料,采用函审或视频专家会等形式开展技术审查,确保审批通道畅通无阻。重大项目落实专人服务指导。

3.豁免疫情防控所需辐射设备环保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的用于肺炎诊断的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生产使用的,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4.依法顺延建设项目验收时间。合理顺延项目验收时间,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验收的企业,延长企业验收计算时间,将疫情期从法定验收时间中扣除,扣除后企业在法定验收时间内从事生产的行为,不作为环境违法对待。

5.酌情延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时效。对疫情防控期间许可证到期的企业,在满足原有许可条件、承诺做好各项安全环保工作的前提下,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经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核查合格后,地方发证的危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可适当延长,待疫情结束后,正式办理许可证换证手续。属上级部门发证的,主动帮助企业对上协调,积极争取。

6.实行环保信用激励。对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民生要素保障企业,相关环境问题已整改到位的,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协助企业提前做好信用修复,主动对接金融机构出具环境信用证明,解决企业融资困难。

7.推行包容审慎处罚。疫情期间,对复工复产企业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积极整改的,依据《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定的意见(试行)》(通环办〔2019〕34号)要求,一律不予立案处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导致资金运转困难,暂不能履行罚款交纳的,允许企业延期或分期缴纳。企业向生态环境法制部门提交延期申请,经审核,履行期限最长延期至收到行政处罚文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免收滞纳金,相关信息不作为失信信息进行管理。

8.推进非接触式监管。灵活做好“双随机”执法检查,充分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用电监控等科技化手段,抓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精准执法,无事不扰。严格落实自动监控超标报警响应制度,对偶发性轻微环境问题采取短信远程提醒、电话指导。

9.做好企业帮扶指导。强化企业复工复产、环评审批、项目验收、固废处置等指导,依托“智慧环保企业版” 平台和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开设“网上门诊”专栏(专栏地址:http://218.91.223.16:81/cs,http://hbj.nantong.gov.cn),各驻县(市、区)安排业务骨干实行值班服务,负责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环境管理相关咨询事宜的解答。

原文解读 :解读《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服务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通环办〔202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