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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认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1年11月05日 - 2021年11月15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认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规定,经研究,我们组织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认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即日起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1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局。

联系人: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

邮政编码:226001

电话/传真:(0513)59002788

邮箱: nthbfgc@126.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认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5日

征求稿说明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认定的意见》(以下简称《认定意见》)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根据局工作部署,法规处牵头对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况进行了梳理,重点对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认定,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登报致歉等在行政处罚系数扣减等问题进行了研究,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及市局现有相关规定精神及执法办案实践,牵头起草了《认定意见》。 《认定意见》初稿起草后,先后书面征求了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处室)的意见,经初步讨论后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认定意见》共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关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认定,共2项内容。第一项内容,确定了关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认定的三项基本原则,即整改行为的“及时性”、“积极性”、“有效性”,既是是否属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性意见,也是判断未列明违法行为改正情况的兜底性条款。第二项内容,详细列举了7类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改正的具体认定标准。这7类行为又可以具体细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企业环境资质的2类违法行为改正认定,即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违法行为改正的认定;第二类是关于企业日常运营的3类违法行为改正认定,即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从事含挥发性有机物生产或服务等违法行为改正的认定;第三类是关于企业日常管理的2类违法行为改正认定,即违反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危废贮存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改正的认定。 第二部分,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从轻处罚。新的内容在原有1.5倍定额扣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从轻金额的计算公式,即从轻金额按照“赔偿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予以计算,同时从轻金额不得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相比原有规定,新的扣减标准更加精细,综合考虑了损害后果严重程度、损害行为持续时间、损害评估金额、损害类型等因素,扣减金额在赔偿金额0.4倍至赔偿金额0.11倍之间,在保留我市损害赔偿特色做法的同时,扣减金额也更加科学。 第三部分,关于登报致歉的从轻处罚。考虑到登报致歉系我市推出的全省环保制度类典型做法,因此,《认定意见》仍然继续保留了这一做法,但对原先处罚认定中从轻处罚金额进行了调整。现有规定中对一般违法、特殊违法(六类严重违法行为)登报致歉的,分别从轻处罚4%、2%,同时对特殊违法拒不致歉的,加重2%处罚。考虑到实际执行的情况,此次修改后,将一般违法、特殊违法(六类严重违法行为)登报致歉的,从轻处罚额分别调减为2%、1%,在科学确定处罚金额的同时,仍然鼓励企业通过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等方式,强化企业环境因为监督,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四部分,关于关于从轻从重处罚裁量百分值的确定。为方便执法操作,以省厅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为参照,对自由裁量涉及的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相关内容,以表格形式进行了体现,明确了每一类裁量因素对应的裁量百分值,从轻处罚情节裁量百分值控制在5%以内,从重处罚情节裁量百分值控制在10%以内,各类型裁量因素可以累加,同时根据省厅规定,从轻从重裁量百分值累计均不超过20%。 第五部分,关于新旧衔接的其他说明。为规范自由裁量管理,统一基层行政处罚实践,《认定意见》在新设相关处罚裁量认定内容的基础上,对前期涉及自由裁量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吸收调整,确定了《认定意见》实施后,同时废止《关于修订南通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通环办〔2020〕76号)《关于明确南通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通环办〔2020〕67号)等两个自由裁量文件。同时,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明确了目前在办案件的办理要求,即“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按原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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