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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召开优化环保服务举措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和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工作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

来源: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2-23 字体:[ ]

时间:2022年2月22日,上午9:30

主题:召开优化环保服务举措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和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工作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

地点:南通环境教育馆

发布人: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张军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处处长  赵建峰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总量办负责人  周浩

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施波

主持人: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朝晖

图文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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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上午,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召开优化环保服务举措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和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工作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张军,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处处长赵建峰,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总量办负责人周浩,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施波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会议由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朝晖主持。

主持人:各位新闻界朋友,大家好!

去年以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持续推进“营商环境提升年”走深走实,坚持以“便民、高效、规范”为宗旨,争做营商服务示范标兵,奋力推进提前介入环保服务、缩短环评审查时间、保障项目环境资源要素、建立企业环境监管豁免清单和实现区域评估成果共享等举措落地落实,“‘总量储备库’助力项目环境资源保障”获得2022年南通市级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十佳案例,全面完成优化营商环境十大举措,为南通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同时,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工作,承担环境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国家改革试点工作任务。试点工作以来,全市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案件107件,案涉赔偿金额151万元,其中惩罚性赔偿金41万元。成功办理全国首例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和替代性修复相结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获生态环境部肯定推广。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试点工作,获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度“十佳生态环境治理改革创新案例”。

今天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有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张军,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处处长赵建峰,市生态环境局总量办负责人周浩,南通海门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施波。我是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朝晖,今天的发布会由我主持。本次发布会共有五项议程:一是由张军副局长介绍优化环保服务举措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及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工作进展;二是由环评处周浩介绍《南通市排污总量指标收储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三是由法规处赵建峰介绍新修订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意见,发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四是由海门生态环境局施波介绍海门惩罚性赔偿工作情况;五是答记者问。

首先,请张军副局长介绍市生态环境局优化环保服务举措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及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工作进展。

张军: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介绍市生态环境局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情况。近年来,市生态环境局坚定扛起服务高质量发展使命,争做营商服务示范标兵,提前介入环保服务、缩短环评审查时间、保障项目环境资源要素、建立企业环境监管豁免清单和实现区域评估成果共享等举措全方位落地落实,取得良好实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项目报批有指导。2022年以来,我局超前对接园区、企业,纾困解难;积极向上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帮助海太过江通道等省、市重大项目顺利通过环评审批,保障项目落地建设。开展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拟建项目可简化环评报告内容,采取承诺制审批,极大缩减了环评编制与报批时间,平均每个项目可以节省半个月的环境监测和数据采集时间,每个企业省去几千到几万不等的监测费用。

二是项目建设有保障。市生态环境局统筹核算全市总量指标,分级建立“总量储备库”,优先支持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综合实施各项减排工程,深挖减排潜力,促进“腾笼换鸟”,推进转型升级。企业建设、运营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还注重常态化联络,开展“温暖生态 绿色助企”活动,围绕拟上市“白名单”企业等重点优质企业,由局领导牵头、业务处室和执法部门参与,主动加强与企业沟通联络,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及时掌握、持续跟踪问题解决进程。

三是企业无事不打扰。2022年以来,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383家企业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用电监控系统、走航监测等方式加强对正面清单企业的监管,实现了电力数据“云端看”,治污设备“线上查”,环境执法“及时管”,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发现转变,从表象监管向源头治污转变,从大水漫灌向精准执法转变。

四是企业监管有温度。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截至目前累计发布总监说法案例101期。印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定的意见(试行)》,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减罚”,对首次发生、未造成实质性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对非主观故意、环境影响不大、立行立改的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实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

在新的一年里,市生态环境局将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持续推进“两个提升年”活动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 促进制造业倍增和服务业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工作部署,在前述2022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环保服务举措,统筹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一是深入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做到应纳进纳,扩大试点范围,在去年6个园区试点成熟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深化园区内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试点,缩短审批时间。

二是持续保障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和环境要素指标。对合规园区内环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提前对项目环评进行技术审查;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建立信息服务卡制度,超前介入,实施“点对点”服务;持续推进“总量调蓄库”制度,探索多类别污染物核算、收储与跨源使用。

三是不断优化企业环境监管方式。深入落实“无事不扰”总体要求,加大全市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硬件投入,进一步提升重点企业在线监控联网率,扩大“非现场监管”适用企业范围,实现企业现场检查频次和全市现场检查率的双降。

接下来,由我通报我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工作情况:

根据国家试点改革工作任务安排以及省委省政府《全省或部分设区市实施的国家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等相关文件要求,2022年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承担环境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国家改革试点工作任务。试点工作以来,我们注重制度建设,狠抓案例实践,强化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市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案件107件,案涉赔偿金额151万元,其中惩罚性赔偿金41万元。成功办理全国首例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和替代性修复相结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获生态环境部肯定推广。南通市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试点工作获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度“十佳生态环境治理改革创新案例”。

一是强化制度建设。率先制定出台《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部署开展惩罚性赔偿改革试点工作。聚焦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难确定、赔偿金额难计算、赔偿证据难固定等问题,明确具体适用情形、计算标准以及取证要求,确保惩罚性赔偿工作顺利推进。海门、海安、开发区作为市级指定试点地区,分别制定区域性实施方案。针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试点方案,制定出台新的适用意见,推进惩罚性赔偿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抓好制度运用。坚持典型示范。组织开展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通过典型案件展示、专家评审,评选发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建立定期通报机制,组织召开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推进现场会,交流损害赔偿工作经验。强化执法协同。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执法工作要点,与环境执法工作同步部署、同步落实。注重同步审查。坚持违法事实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审查,将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作为行政处罚积极改正情节的重要参考。

三是注重统筹推进。注重联动推进,进一步完善惩罚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加强司法联动。主动对接检察、公安等司法部门,从案件线索移送、参与磋商、支持诉讼、监督修复、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衔接机制,推动形成“信息共享、案件共查、问题共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格局。深化部门协作。加强与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要求,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工作列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等制度化文件,系统推进惩罚性赔偿工作,凝聚部门参与合力。积极推进公益组织参与。主动联合环保公益联合会等公益组织,在日常法制宣传和关键时间节点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扩大工作成效。

四是优化生态修复。注重修复制度创新。探索开展多类别、差异化的修复方式,海门局、苏锡通园区分局分别制定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相关办法,海安局对突发环境事故造成的水环境损害,探索开展增殖放流等修复方式。强化修复案例实践。海门局先后组织2批次41家企业60余人次在生态公益林开展绿化清理等劳务代偿方式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海安局在青墩遗址附近放流 60 万尾草鱼、鳊鱼等鱼苗用于修复水域生态。抓好修复工作宣传。强化修复工作公众参与,在日常法制宣传和关键时间节点开展主题法治宣传,组织涉案企业集中开展志愿活动,邀请环保志愿者、学生代表等参与修复见证监督,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新施行的《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持续抓好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工作,为国家及省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试点改革贡献南通经验。

主持人:

感谢张局长。下面,请总量办周浩介绍《南通市排污总量指标收储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

周浩:各位记者朋友,根据新闻发布会的安排,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介绍《南通市排污总量指标收储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

一、出台背景近年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在推动总量改革工作上持续发力,生态环境政策集成改革试点、工业园区限值限量管理、建立总量调蓄库等多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2022年10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优化排污总量指标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排污总量指标管理,积极推动环境要素配置改革,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规范全市排污总量指标收储、使用,实现总量平衡、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的有效衔接,促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南通市排污总量指标收储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3年1月11日以生态环境局名义正式印发。

二、框架内容

《办法》共十一条条款,依据现有的部、省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及交易的相关文件,突出排污许可证的核心地位。

总体原则:《办法》第一条明确了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原则,以及优化排放总量指标配置、服务绿色发展的目的。

收储入库:《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储备库类型、收储总量指标来源的4种类别、核算总量指标的依据以及分级收储比例。为充分鼓励我市排污企业的积极性,对于许可证未到期但愿意提前腾让无偿使用总量指标的企业,采取协商方式有偿回购后纳入储备,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本办法规定了各级储备分成比例。

出库使用:《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明确了储备总量指标使用的相关条件、使用原则及政策支持。其中交易管理明确了储备总量指标的使用按行业划分交易价格,为了鼓励企业主动腾出排污总量指标进入储备,实行优先支持和原价供给的方式,同时明确了新兴绿色产业所需总量指标按政府指导价供给。

政府指导价:《办法》第八条明确了价格依据是《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费〔2018〕168号)文件中分行业分指标的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调度要求:《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各地按季度调度总量入库、出库情况。

其他说明:《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自2023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部分明确了总量指标收回、回购的流程。

三、下一步落实举措

推动《办法》落实是一项系统工程,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规范排污总量指标收储、使用,强化总量平衡、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等各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定期开展督察考核,为高质量发展腾出更多环境容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同频共振。

一是抓紧组织各地开展总量入库申报。根据《办法》明确的收储流程,市生态环境局前期已组织各地逐步开展总量入库申报,目前已在省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中完成申报100笔,市县储备库已收入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等8项主要污染物指标共计6400余吨。后续将进一步抓紧推进,尽快实现“十四五”以来所有可用减排量入库登载,为《办法》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打破跨行业总量平衡壁垒。以生态环境部《核算技术指南》为基准,拓宽排污总量指标来源。一方面,对规模化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生态安全缓冲区、“绿岛”等项目,制定科学、合理、统一的总量指标核定办法;另一方面,分行业制定一般排放口的总量核算办法,鼓励排污许可持证单位申请一般排放口的总量,实施浓度和总量“双控”,对上述项目形成的减排量积极开展入库登载。同时,积极向上争取省厅政策支持,指导我市先行先试,突破现有的火电、非电等行业壁垒及总量指标同来源替代规则,凡是按照核定办法测算的总量指标,均能用于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替代,探索实现火电与非电行业、农业源生活源与工业源打通总量平衡壁垒。

三是强化宣传培训和监督考核。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各县(市、区)广泛开展《办法》政策宣传和解读,提振减排积极性,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减排。定期组织储备库运行管理以及指标核算、核查培训,提高管理和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对县级及以下总量储备库储备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核查,对于已经入库的减排项目,定期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抽查核查工作,通过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在线监测以及物料衡算等方式测算实际排放量。以环评批复、排污许可核发为线索,对使用未入库的总量进行平衡的行为进行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主持人:

感谢周浩同志。下面,请法规处赵建峰介绍新修订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意见,发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赵建峰:根据会议安排,我就新制定出台的《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做一个介绍。2022年3月份出台《试点意见》后,我们组织开展了案例实践,并且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制度,我们于2022年10月份启动新《意见》的修订工作,期间通过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并委托相关县、市局征求了部分企业意见,同时组织南通大学、南通市检察院等有关单位专家就新《意见(草案)》召开了评估论证会。新的《意见》于2022年12月12日印发,并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

一、《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共四章17条,主要包括总则、适用范围、赔偿要求、附则以及附件。

第一章,总则,共2条内容,主要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涵义及金额计算方式。第1条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为“侵权人承担实际生态环境损害的基础上,额外要求侵权人支付的费用或者承担的义务”。第2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作为计算基数,具体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或意见予以确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共6条内容,主要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判断标准。其中,第4条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故意”等作出界定。第5条明确了“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始建设的”等八类情形属于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的认定情形。第6条明确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认定情形的”等十二类情形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情形。第7条规定了赔偿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内容。第8条明确了要求侵权人可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豁免情形。

第三章,赔偿要求,共4条内容,主要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与行政处罚及诉讼的衔接、部门联动等内容。第9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确定了具体的考虑因素,以及惩罚性赔偿计算系数并制作了裁量计算表。惩罚性赔偿不超过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二倍(不含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第10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承担形式。第11条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用途。第12、13条明确了与检察机关的衔接联动形式。第14条明确了处罚与诉讼的衔接。

第四章,附则,共3条内容,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制定解释主体及实施日期等。《意见》适用于南通市辖区内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同时,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意见》施行日期,确定了3年的有效期,《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通环办〔2022〕12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规定或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裁量计算表。明确了恶意程度等十个方面30条具体计算标准。

二、《意见》主要特点

与试行意见相比,新的《意见》具有以下七个方面特点:

一是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范围,拓展了惩罚性赔偿的承担形式。根据《民法典》原则性规定,《意见》将与生态损害修复不直接相关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排除在外,将其余损失及费用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在惩罚性赔偿的承担形式上,将惩罚性赔偿从金钱罚向有关“义务”进行了延伸,明确可以“统筹考虑社会稳定、群众利益以及侵权行为人主观意愿,要求赔偿义务人采用河道巡护、街道保洁、植树造林、环保法治宣传等劳务代偿方式,折抵赔偿义务或费用”。

二是从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角度,完善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结合《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认定的“三要件”,即形式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从“形式要件”的角度,明确惩罚性赔偿中侵权行为人应当“违反法律规定”的认定;从“主观要件”的角度,在明确故意内涵的同时,列举了应当作“故意”处理的8种具体情形;从“客观要件”的角度,列举了认定具有“严重后果”的12种情形。

三是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举证责任。明确了惩罚性赔偿中,就侵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故意、严重后果等承担举证责任,并明确了执法人员在相关方面的调查取证要求。

四是按照生态修复责任优先的理念,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豁免条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最终目的在于推进受损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因此鼓励侵权人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地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对于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赔偿权利人可不要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五是优化调整了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删减。新增“破坏生态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等参考因素。优化了侵权人“经济承受能力”“社会影响”等裁量指标。此次将“侵权人经济承受能力”实际裁量系数从“企业规模”调整为“企业经营状况”,并通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来体现,更加客观准确。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此次在文件中直接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二倍,且不含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

六是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金的用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而惩罚性赔偿重在惩戒和教育当事人及有关关联主体,预防和控制类似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再次发生。为此,《意见》就惩罚性赔偿金的用途作出了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金可探索用于受损生态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也可用于制作警示片、设立教育基地、开展普法宣传等工作经费。

七是强化部门联动,以检察机关力量助推惩罚性赔偿要求落实到位。《意见》确立了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同时明确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见证、监督惩罚性赔偿工作。

具体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另行发布。

主持人:感谢赵处长。下面请海门生态环境局施波介绍海门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工作情况。

施波:去年3月,南通市局制定出台的《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海门被选为试点地区,常态化开展惩罚性赔偿工作。去年一年,海门共完成惩罚性赔偿案件59起,其中涉气案件51起,涉水案件8起。案件赔偿金额达74万余元,其中惩罚性赔偿金额23万余元。

一是制定方案,落实责任。确定为试点地区后,海门第一时间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惩罚性赔偿的方案》,对案源适用范围、执法调查重点、开展鉴定评估、推进磋商索赔、强化司法联动、落实资金使用等6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责任和流程。

二是迅速推进,一案双查。根据方案,我局对执法人员进行方案解读和专题培训,要求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同时,对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同步收集违法时长、污染量等佐证依据。同时对是否符合惩罚性赔偿进行判断,聚焦赔偿义务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性等,围绕惩罚性赔偿裁量因子,第一时间开展事实调查,固定证据,确保后续磋商、赔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司法联动,凝聚合力。在推动惩罚性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局充分发挥与检察院、公安局建立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侦办、公诉、审理过程中,同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依托信息共享、联合检查、损害赔偿民行刑事衔接等机制实现了生态环境执法、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去年5月,在我局某器材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从一开始接到举报,我局与公安开展联合执法,精准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在磋商会议中,我局与公安、检察院开展三方司法联动,与当事人对案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规定、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等进行了解读,有效推动了该案件的成功磋商。

四是多元修复,护航生态。一直以来,我局不断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模式,积极鼓励生态环境损害者 “自行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在实施的59起惩罚性赔偿案件中,12家企业以自行修复和植树造林等方式来履行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接下来我们要进一步强化赔偿资金使用力度,使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实实在在的修复。

主持人:感谢施总工。下面,记者朋友们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记者朋友先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请问我市排污总量指标收储的主要方式,生态环境局考虑哪些因数让总量指标更有效发挥作用?

周浩:排污总量指标收储,原则上按照提供指标的排污单位原获得方式确定,即收入储备库的排污指标,原排污单位是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得的,收入储备库时有偿回购;原排污单位是通过许可证的核发无偿获得的,原则上按无偿收回纳入储备库,以此调动企业主体的总量指标收储积极性。

为发挥好总量指标对环境要素的优化配置,更好的服务绿色发展,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实行排污总量指标入库管理。依托省平台建立全市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市、县、园区分级管理,形成“分级储备、先备后用”的排污总量指标管理体系。储备库指标主要收储来源为“十四五”以来地方政府实施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减排、扩容等工程形成的污染物减排量,以及排污单位关闭、实施技术进步、深度治理等形成的污染物减排量等。储备库指标优先保障对应行政区域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重大民生等项目,以及政府年度重大项目清单中的项目。对于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污染物排放强度持续下降的地方,经严格论证,可探索申请排污总量指标的跨类别使用。

二是实施与环境质量挂钩的调配机制。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地区大气、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按要素统筹调配排污总量指标。上年度环境质量达到考核目标且完成约束性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可使用本级和上级储备库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用于项目建设。本级不足的情况下,根据上年度环境质量改善幅度,可申请上一级储备库储备或者申请跨地区购买。上年度环境质量未达考核目标的或者未完成约束性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本年度不可使用上级储备库储备或跨县(市、区)域购买指标。对环境质量严重滑坡或距年度环境质量目标有明显差距的地区,市生态环境局将责令暂停使用各级储备库指标或跨县(市、区)域购买指标,待环境质量改善后,予以解除。以此倒逼地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是推进工业园区限值限量管理。以工业园区(集中区)为重点,根据园区环境质量考核目标与污染物排放情况,推进实施限值限量管理。针对纳入限值限量管理的园区,开设园区库,赋予本园区排污总量指标储备的管理权限。比照园区行政隶属关系,园区库归口相应的上级储备库。园区投入资金形成的排污总量指标,归园区库管理。园区库储备的指标,主要用于本园区项目建设。限值限量管理的园区,实行环境质量单独考核,排污总量指标单独核算。按照与园区环境质量考核目标、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挂钩的原则,制定园区排污总量指标激励约束政策。

《新华日报》记者:根据刚才的介绍我们注意到,2022年3月份出台《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通环办〔2022〕12号)推进了工作的有效开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我们在刚才的工作介绍中也听到,结合工作实践,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我们想问一下,发现的问题是什么?或者说为什么要启动新《意见》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赵建峰:谢谢提问!正如刚才的介绍,尽管在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但《试点意见》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惩罚性赔偿运用的标准过于宽泛。《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试行意见中,在规定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同时,将“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不具有明显主观故意的情形也作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不符合《民法典》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本意。二是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上割裂了主客观要件的关联关系。惩罚性赔偿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试行意见中,存在主客观要件割裂的情况,明确“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6类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情形时,对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界定不足。三是惩罚性赔偿金额计算不够明晰。试行意见惩罚性赔偿计算中,附件中对照的惩罚性赔偿裁量计算表中,对于“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等相关因素,没有对应的考量和体现。此外,试行意见中明确“惩罚性赔偿金额在1.05倍至2倍之间合理确定”,但是否应当包含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并不十分明确,部分地区在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之外计算了惩罚性赔偿金额,部分地区则将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在惩罚性赔偿金内。四是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用途上未予明确。作为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以外额外支付的资金,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资金应当如何运用,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试行意见中也未就此进行明确,客观上也需要我们在试点过程中进行探索和尝试。五是以生态修复责任优先的理念未有体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当坚持修复优先,在生态环境损害能够修复的情况下,应当鼓励侵权人优先开展修复工作,试行意见对此尚没有相关规定。

有鉴于此,我们对试行意见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南通广电传媒集团记者:

请问施总,作为基层生态环境局,你们在具体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难点?

施波:在一开始推进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工作时,作为基层执法人员,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大部分企业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还处于被动接受状态,且部分企业在行政处罚中结合自由裁量系数,已经加重了处罚,对需要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同时,实施惩罚性赔偿存在疑义和不理解。因此,在这项工作开展之时,执法人员充分发挥了“店小二”精神,在积极指导企业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宣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政策导向、《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责任规定,发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宣传手册等,深入细致地阐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须承担赔偿、修复责任;同时,针对一些疑难案件,我们也积极开展磋商会议,充分发挥专家“智囊团”的作用,从主观故意性、环境影响程度、违法持续时间长、污染防治成本核算、赔偿裁量因子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解开赔偿义务人的“心结”,从而让赔偿义务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

其次是在惩罚性赔偿案件的执法调查中,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较以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更加的详细,尤其是对赔偿义务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性要进行第一时间的判定。就如刚刚提到的某器材厂案件中,该案件中的赔偿义务人长期通过车间内隐蔽的雨水排道,将未经处理的重金属废水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刻意逃避环境监管,这就是具有主观故意性,我们执法人员根据方案和裁量因子对这些关键证据进行逐一固定,从而确保了此类惩罚性赔偿案件的顺利开展。

当然,在后续的开展和实施过程中,我们依旧会遇到更多新的问题,我们将正确适用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各项规定,努力开展好该项工作。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结束。如果记者朋友对发布内容需要进行深度采访报道,可以和我局宣教处联系,由宣教处统一扎口协调安排。最后再次感谢大家的出席和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