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南通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19 13:35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3年1月17日,南通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南通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设施正常运行,进一步健全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管护机制,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市攻坚办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研究起草了本《方案》。

二、总体思路

在《方案》编制过程中,我们注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上级文件精神保持一致。2022年11月24日省攻坚办印发实施了《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方案》主体内容与该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保持一致。二是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在市攻坚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由于设备方或施工方运维的设施巡查频次较低,管护不及时,特别是小型设施缺乏专业运行管护情况突出,各地普遍存在农污设施运行不稳定、出水水质不达标,海安、通州部分农村生活水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被省环保督察作为问题指出,《方案》坚持问题导向,提出到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稳定提高到90%以上。三是进一步厘清职责分工。《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中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明确运维主管部门,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运维情况的监督,组织开展设施运行情况、排放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考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2020年11月30日印发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该办法提出住建部门为“农村污水处理设备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监管责任单位), 以及我市当前农污设施建设运维的现状,《方案》细化了部门职责分工,提出:1.“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运维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专业运维管理工作机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各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设施运行情况、排放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检查”。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在规划设计阶段统筹考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落实。

三、主要内容

工作目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运行稳定、监管到位、治理有效”,以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提升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水平,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到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率稳定在90%以上。

职责分工:共8项。明确了市级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社区)委员会以及县级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分工。

专业运维管理:共9项。明确了运维单位开展运维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运维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运维单位要对不同模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类开展运维、要对设施异常情况开展分类处置、要在停运期间采取应急响应,运维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保护和应急响应制度,宜运用电表数据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建立信息化运维管理平台,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的监控,并定期对参与运维的人员开展培训,宣贯运维要求和标准。

资金保障:共3项。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运维资金的保障,将运维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多元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投入机制,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运维。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运维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监管。

监督考核:共5项。明确了县(市、区)运维主管部门对运维单位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拨付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市级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纳入污染防治攻坚考核体系一体化考核、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评估,明确了运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运维单位建立设施自行监测制度并明确了自行监测频次。

原文:关于印发《南通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政策图解:政策图解《南通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实施方案(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