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生态环境如何赔偿惩罚?“南通模式”跑出生态环保“加速度”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2-16 08:51 累计次数: 字体:[ ]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2年度“十佳生态环境治理改革创新案例”,南通市《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试点》案例成功入选。

据了解,南通市已开展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案件109件,赔偿总金额达到158万元,其中惩罚性赔偿金额42万元,采用电子化评估办案22件。南通明鑫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作为全国首例将惩罚性赔偿和替代性修复相结合的成功案例,被生态环境部肯定推广。新华日报、中国环境报、学习强国等主流媒体多次报道南通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工作。

一、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该厂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的行为属于‘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根据其超标系数、排放水量、持续时间等裁量因子,经测算,该厂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裁量系数为1.47,需承担108663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其中33464元为惩罚性赔偿。”2022年5月25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与海门区公安、检察院共同组织召开了海门区某无线电器材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会上,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人着重对该厂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进行了释法说明。经过磋商,当事人当场签订了赔偿协议,并于5月30日缴纳了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针对侵权人故意实施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且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行为,赔偿权利人超过侵权人造成的生态环境实际损害范围,要求侵权人再加罚一定数额或者一定倍数赔偿金。近年来,南通市牢固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应赔尽赔”理念,积极落实国家级改革试点任务,于2022年3月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工作。聚焦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难确定、金额难计算、证据难固定等问题,明确要点,细化要求。在此基础上,选取海门、海安、开发区三个区(市)作为试点,分别制定区域性实施方案,探索多类别、跨区域、有特色的案件办理模式。

二、强化执法联动,有力提升工作质效

环境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往往同时发生,如何强化执法联动,做好环境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无缝”衔接,考验的往往是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智慧。

2022年3月29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苏锡通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纺织品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有三条喷胶棉生产线,配建有3套废气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两条生产线在生产。检查发现该单位北侧一套废气治理设施光氧催化装置指示灯未亮,电压表显示为0,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该单位于2022年1月13日因类似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再次发生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注重执法协同推进,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时,第一时间开展惩罚性赔偿损害事实调查,及时固定损害事实、侵权人主观故意状态、环境污染造成的严重后果等相关证据。2022年6月1日,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在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苏锡通园区分局开展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同意该企业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近年来,南通市坚持强化违法事实、损害赔偿事实的同步调查和审查。一方面,明确执法人员执法调查义务,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时,第一时间开展惩罚性赔偿损害事实调查,聚焦惩罚性赔偿证据难固定问题,明确惩罚性赔偿应当收集的3大类证据等取证要点,确保惩罚性赔偿工作顺利推进。另一方面,将是否需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嵌入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查流程,将损害赔偿磋商情况作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推动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应赔尽赔。

三、强化条块协同,广泛凝聚工作合力

在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工作开展过程中,南通市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对接检察、公安等部门,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参与磋商、支持诉讼、监督修复等衔接机制,实现检察建议办理、违法案件索赔、索赔磋商监督“三到位”,推动形成“信息共享、案件共查、问题共治”的齐抓共管格局。同时,坚持“损害事实不协商、修复方案可商议”原则,在积极推进受损环境原地修复基础上,针对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探索开展多类别、差异化的修复方式,研究制定劳务代偿办法,联合开展增殖放流等替代性修复工作,真正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写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后半篇”文章。

下一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将结合国家试点改革要求,结合前期案例实践,加强经验梳理和总结,持续深入推进惩罚性赔偿试点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促进生态系统功能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