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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公布2021年上半年机动车不按规范进行检验典型案例

来源: 南通生态环境微信号 发布时间:2021-08-25 字体:[ ]

今年以来,南通市生态环境部门紧紧围绕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和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年度工作要点,结合“首季争优”、“春夏攻坚”等专项行动,通过“全覆盖、非现场、共治理”的监管执法新模式,查处机动车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20件,有力震慑了一批违法违规机动车检测机构。

为持续深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切实增强警示教育作用,引导机动车检验行业自律,现将南通市2021年部分机动车检测机构未按规范进行检验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例公布如下。

南通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14日,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江苏省机动车监管平台数据线索,对南通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调阅六辆车的检测报告、过程数据及检测过程同步录像,发现均采用双怠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怠速采样过程发动机转速异常,且尾气检验操作人员均在进入驾驶位之前(车辆未达到高怠速状态)将取样探头插入了排气管,上述六辆车检测过程均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相关要求。

【查处结果】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5万元整。

崇川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25日,南通市崇川生态环境局对崇川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检测某辆非四驱柴油车时,使用自由加速法,未采用加载减速法,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该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中的B.2.1.3“对紧密型多驱动轴车辆,或全时四轮驱动车辆不能按加载减速法进行试验的车辆可按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其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应按本标准进行排放检测”的要求。

【查处结果】南通市崇川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在机动车检测中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1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66万元。

启东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19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一局执法人员根据机动车检测点超标溯源,对启东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通过调取11辆超标黄牌车的在用车检测报告、尾气检测过程数据以及车辆检测时的视频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存在违规检测行为,三辆柴油车辆使用了不透光自由加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检测过程部分数据异常,检测人员未能在发动机转速读数异常(发动机转速读数低于400或高于1000)的情况下中止检测或者重新检测,给相关车辆出具了合格报告,该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相关要求。

【查处结果】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一局遂对该机动车检测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海门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4日上午,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二局会同南通市机动车检测专家对海门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调阅监控视频时发现,2021年2月25日该单位对某辆柴油车检测过程中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mm,且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该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级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相关要求。

【处理结果】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对该机动车检测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目前我市部分机动车检验机构仍然存在管理混乱、法律意识淡薄、人员专业素养不高等问题,广大机动车检验机构要以案为鉴,真正把好机动车排放“准入关”。生态环境部门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机动车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零容忍,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净化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