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是指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将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仍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请全市各有关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申报具体要求,有需求的企业请于7月7日前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点对点”定向利用需求表》。
一、申请单位总体要求
1、申请单位(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与定向利用相关的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设施均在省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手续齐全。
2、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3、“环保脸谱”企业信用等级为绿色或蓝色,管理状态为5星。
4、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达标,且评估得分不低于总分值的90%。
5、产废单位和危废利用单位应当遵守《清洁生产促进法》,并通过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验收,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
二、产废单位具体要求
产废单位拟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来源单一稳定,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清晰明确,成分与含量和被替代原料相近,不经任何预处理,可直接进入利用单位环境治理设施或生产设施中作为替代原料使用。
三、利用单位具体要求
1、用于定向利用的环境治理设施或生产设施(含预处理装置和进料装置)不需任何变动改造,利用过程不改变相应产品产能及质量标准,不改变排污许可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及排放总量。其来源的产废单位数量不超过5家,且代码相同。
2、需根据拟定向利用危险废物的组成成分、含量和拟替代原料质量控制标准,制定危险废物入场接收标准,并配套相应的实验室检测分析能力,对每批次接收的危险废物开展检测分析,不符合接收标准的不予接收。
3、需根据拟接收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及危险特性等情况设置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累积贮存量不得超过年定向利用许可数量的六分之一,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四、其他相关要求
用于环境治理原料替代的,其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严禁用于治理设施回用水、直接排放外环境等环节。用于工业原料替代的,其被替代原料生产的工业原料严禁用于生产与人体直接接触的产品或其原辅材料,严禁用于生产与家居用品、饮用水、食品、药品、养殖、畜牧及种植等相关的产品或其原辅材料。严禁各类以燃料为目的的原料替代,严禁作为最终产品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