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抓好《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贯彻落实,持续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12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暨《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贯彻实施情况座谈会。
会议对我市前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了总结。会议指出,南通市自2017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以来,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各方面、各环节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形成了以《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统领,以《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引领区建设实施方案》《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等为重要支撑的一整套纲领性文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部门协作深入推进: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形成了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指导、各部门协同参与、各级政府有力支撑的良好工作格局。除生态环境部门外,各部门参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数十件,先后办理了全国水利系统首例长江非法采砂等一系列具有开拓性的案件。
改革创新富有特色:在有序抓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的同时,聚焦损害赔偿工作短板弱项,持续推进工作创新,积极破解“鉴定难、鉴定贵”等工作难题。拓展完善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环责险范围等改革经验获全省推广。
案件办理成效明显: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办理,先后二十余件(次)案件获评国家级、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法治日报、中国环境报、江苏卫视等媒体先后多次就南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报道,推动形成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对当前工作分析的基础上,会议就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部署,以《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贯彻实施为重点,持续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一是认真抓好地方法规贯彻实施。对照市人大《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规定》相关要求,认真抓好《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贯彻落实,严格落实法规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认真抓好法规宣传培训,争取做出实效。
二是持续强化部门之间联动协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强化与检察机关的协作,积极寻求检察机关支持。同时主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定期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损害鉴定、赔偿磋商、修复管理等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合力。
三是务实抓好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要继续以案例实践为主要抓手,认真抓好损害赔偿工作落实,主动对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确定的十条线索筛查渠道,定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确保应启尽启。
四是常态化抓好受损环境修复工作。坚持修复优先理念,认真对照《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规定的多样化修复方式,抓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修复,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后半篇文章”。
市人民检察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南通海事局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以及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海安、如东、海门、通州等四个地区以及各相关部门分别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了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