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某码头企业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也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启动按日计罚程序。这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实施以来,通州首个因扬尘污染被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0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在砂石码头大气污染管控巡查时发现,平潮镇九圩港河北岸某码头企业场地中大量砂土及黄沙处于露天堆放状态,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亦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现场向该企业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砂石堆场扬尘污染。3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复查时发现,该单位场地上大量砂土及黄沙依旧露天堆放,未采取整改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处理结果
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2023年5月17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万元,并对该企业自2023年3月20日被责令改正后到2023年3月23日复查时拒不改正的行为启动按日连续计罚,拟处罚金额为3万元。
此起案件给部分信奉“拖字诀”的企业敲响了警钟。拖而不改并不能让违法企业躲避、消弭处罚,而是让原本的罚款数额不断累积翻倍。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日益成为全社会共识的今天,所有企业都应该摒除旧日窠臼,不可一心只管成本账、利润账,更要算好环保账、法律账。
“我们一直秉承‘宽严相济’理念,对于立查立改且对环境问题影响较小的企业,会及时提供环保指导和服务;对于拒不改正、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企业,我们也将利用法律武器,严惩重罚,绝不姑息。”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健表示。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