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6/2023-01206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通环办〔2023〕128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8-21 | 发布日期: | 2023-08-2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生态 环境监管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26/2023-01206 |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 ||||
文号: | 通环办〔2023〕128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8-21 | ||||
发布日期: | 2023-08-23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生态 环境监管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
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管的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1日
(联系人:於杨,联系电话:59002790)
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南通军分区、南通海警局、南通海事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管的工作意见(试行)
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预防、控制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和破坏,进一步规范海洋生态保护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等,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事前准入,科学制定海洋生态保护措施
(一)严守海洋生态环境准入门槛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要求,不得违规占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加强近岸海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落实围填海、自然岸线、滩涂开发利用等管控要求,支持沿江地区产业向沿海升级转移,从严控制“两高”项目在沿海地区布局。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产业结构、布局、规模、区域环境承载力、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等方面,严格项目环境准入。
(二)科学制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在报告书(表)中设置专章分析明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监测计划。专章在提出建设项目污染控制治理措施保证污染物排放满足排放标准与环境管理要求的基础上,针对海洋生态影响的对象、范围、时段和程度,提出项目建设阶段、生产运行阶段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拟采取的避让、减缓、修复、补偿、管理和监测等对策措施,给出各项措施的具体内容、责任主体、实施时段,估算环境保护投入,明确资金来源。优先采取避让措施,在项目选址、选线中避让海洋生态敏感区;其次采用减缓措施,包括通过选址选线调整(或局部调整)、优化建设方案和工艺、施工作业避让珍稀濒危物种和重要物种的繁殖期、迁徙(或洄游)期等关键活动期,取消或调整产生显著不利影响的施工工艺等。对珍稀濒危海洋生物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等措施,实施物种救护、划定生境保护区域、开展生境修复等措施。对盐沼湿地及河口等海域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制定具体生态修复方案。对生物资源(含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所造成的生物资源(含渔业资源)损失量和特征,明确具体修复或补偿方案。
按建设项目建设期、生产运行期、服务期满后(可选)等不同阶段,针对不同工况、不同海洋环境影响的特点,提出污染源的监测计划,包括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分析方法等。
(三)开展海洋工程环评联合审查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执行《江苏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8〕26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应对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标准,分析项目工艺装备和污染控制治理措施的先进性;论证海洋生态保护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的可靠性、生态保护和恢复效果的可达性。市生态环境局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南通海事局、南通海警局、属地政府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批准后抄送相关批复文件。
二、强化事中监管,监督海洋生态保护措施落实
(四)监督海洋生态保护措施落实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对海洋生态保护措施实施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实施过程中做好合同台账、影音照片、监测数据、监理报告等资料存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海洋生态保护措施落实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海警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海洋污染治理、海洋环境监测等措施的监管。建设单位(或相关委托单位)应在海洋生态保护措施实施前将具体实施计划报所在县(市、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各监管部门要建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并动态更新,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按时间按要求将海洋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调度区域内建设项目海洋生态保护措施实施进展,对存在进度滞后、实施不规范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置(或移交有权部门处置)。
(五)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在实施完成海洋生态保护措施后,应及时组织效果评估,评估情况报所在县(市、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或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验收时重点核查海洋生态保护措施是否达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相关实施方案中的生态保护量化目标等。
三、强化事后监管,落实海洋生态环境跟踪监测要求
(六)落实海洋工程运行期跟踪监测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生产运行期以及服务期满后等阶段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跟踪监测,落实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海洋工程在运行过程中产生海洋生态环境不利影响加大(如:对照生态本底调查数据和长期监测数据,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指标存在逐步恶化情形)等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备案。
(七)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执法协调机制
生态环境、海警、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应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共享案件信息、深化部门协作,针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携手严厉打击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类违法犯罪行为,以严格执法监管支撑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尚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工作按本意见执行。各县(市、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有关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管、生态保护措施(包括生态补偿等)落实的文件,如与本意见存在冲突,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