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6/2020-0065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文号: 通环土〔2020〕7号
成文日期: 2020-04-23 发布日期: 2020-04-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26/2020-0065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文号: 通环土〔2020〕7号
成文日期: 2020-04-23
发布日期: 2020-04-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4-24 14:0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管理,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一)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于每年12月前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二)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重点单位应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重点区域,以及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污染治理设施等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通过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整改措施进展情况。

(三)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备案制度

重点单位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填写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备案表(详见附件1),于2020年6月底前报送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完整性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的,应在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报送。

(四)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制定、实施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监测数据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将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

(五)做好新改扩建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要求,做好项目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调查中发现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六)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

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工作,评估认为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应当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与修复方案。

(七)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重点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八)搬迁及关闭腾退地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配合自然资源部门,督促重点单位在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上传国家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和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所在地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加强重点单位土壤环境监管

(一)督促重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辖区内重点单位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年报告制度、土壤隐患排查制度、自行监测等相关责任,并将相关义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同时,要指导重点单位针对隐患排查、监测等发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迹象,及时排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二)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督性监测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重点单位周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进行监测,每5年完成一遍。对确认土壤地下水污染物已扩散的地块,应督促土地使用权人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风险管控工程措施,防止污染物进一步扩散。请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将重点单位5年监督性监测计划于2020年6月底前书面报送市局。

(三)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更新双随机监管名单库,将重点单位列入“双随机”执法检查范围,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企业单位用地,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请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每季度结束后,于下季度首月3日前(其中10月份在9日前),将辖区内重点单位工作完成情况汇总表(附件2)书面报送市局,每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重点单位土壤环境监管工作总结以及相关台账资料报送市局。

联系人:褚雅男,联系方式(兼传真):59002810,邮箱:nttr12369@126.com。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3日

抄送: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1 南通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备案表.doc

附件2 南通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作完成情况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