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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规〔20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12日十六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跟踪评估和监督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各地、各部门应充分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各项工作的重要支撑。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指导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调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充分衔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共享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等有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负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行政审批中的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等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工作,统筹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本地区落地应用工作,严格按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招引项目。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上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在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目标;

(二)全市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边界、数量和面积比例;

(三)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四)实施保障措施;

(五)地方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细则,细化各类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管控要求。其中重点管控单元结合工业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相关要求,细化优先引入、限制引入、禁止引入行业目录,充分衔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行业类别,对园区实施精细化管控。

第八条 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引导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严控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规划时,应对照本办法明确的工作职责主动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

生态环境部门在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审查时,应将规划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相符性作为审查重点之一。

第十条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和乡镇工业集聚区负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重点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中的应用。

重点管控单元内,按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户项目。优先保护单元内,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般管控单元内,有条件落户项目。

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分析说明与建设地点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相符性,聚焦项目所对应管控单元的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影响,提出优化选址建议、协同减污降碳等对策措施。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指南划定重点管控单元。纳入工业园区主要污染排放限值限量管理的重点管控单元应当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加强自动监测监控站点运行管理,实现对园区的精细化智能化管控。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确定的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空间信息的叠加对比和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有突出环境问题的区域,加强监管执法,推动问题整改。

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综合服务系统对接,拓展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功能,逐步实现信息平台与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执法、生态保护监管、入河排污口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支撑成果信息化应用。

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推动分区管控成果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深度融合,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据纳入市级国土空间信息平台和智慧城市管理平台,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管理应用。

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平台向有关部门提出共享请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共享。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评估情况等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年度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实施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进行动态更新:

(一)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

(二)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生态空间管控区等依法依规调整的;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产业准入政策等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经论证后确需更新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格局应当保持基本稳定,重点管控单元的空间格局应当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要求应当保持一定的延续性。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各类管控单元确需更新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于每年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论证报告。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并形成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方案。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对各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组织开展年度跟踪评估和五年评估,开展五年评估的当年度不再开展年度跟踪评估。

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应总结上一年度遗留问题整改情况、当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工作推进和监督管理情况;每五年应总结五年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各项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列明评估事项进展情况、问题清单、有关建议及后续工作计划等,提交省生态环境部门。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年度跟踪评估报告、五年评估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各地、各部门。年度跟踪评估、五年评估成果应作为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支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调整更新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大数据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技术队伍能力建设,运用专业技术团队,做好成果更新调整、实施应用、跟踪评估以及数据系统开发运维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宣传。市生态环境部门适时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典型案例。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22〕55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