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澳构海工设备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三夹沙西港池内侧、内港池支路南侧;
建设单位:江苏澳构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编制单位: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新建联合厂房、喷砂、油漆、焊接车间、生活综合楼、综合车间及配套设施等,占地面积124201.67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年产5台散料设备、5台船舶海工设备、12000吨OEM、26000吨矿物设备模块、200000寸管道结构模块、21000立方米储罐结构模块。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本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须切实落实《报告书》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不断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碳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不断提高本项目自动化、绿色化、智能化水平,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效率、清洁生产水平等均应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废水主要为食堂废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初期雨水经沉淀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一起接管至南通市西部水务有限公司(当前处理能力为1.5万t/d,实际处理0.7万t/d)进行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南通市西部水务有限公司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苯系物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企业同时需满足南通市西部水务有限公司协议标准。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项目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滤筒除尘器(去除率99%)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砂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调漆、喷漆、晾干、清洗工序生产线产生的漆雾、有机废气经“干式过滤器+沸石转轮+RTO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加热机组天然气燃烧烟气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下料切割粉尘、抛丸粉尘、焊接烟尘、打磨粉尘、补漆废气以及喷砂、调漆、喷漆、晾干、清洗工序、危废暂存间未捕集的部分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通过采取生产过程中密闭微负压收集、移动式废气处理装置、物料密闭输送、加强生产管理等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
排气筒(DA001、DA002)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限值;排气筒(DA003)中颗粒物、氮氧化物、苯系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和表2中标准限值,二氧化硫、二甲苯和酚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排气筒(DA004)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标准限值;排气筒(DA005)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的苯系物、二甲苯、非甲烷总烃、酚类、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中标准限值。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五)严格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本项目废过滤材料、废漆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边角料、焊渣、废打磨片等一般工业固废均委托专业单位综合利用;隔油池废油脂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设计要求。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制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对新建项目重点区域设置监测点位,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落实生态影响减缓措施。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管的工作意见(试行)》(通环办〔2023〕128号)相关要求,运营期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落实生态修复补偿措施,海洋生态补偿情况纳入本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严格执行“三落实三必须”“一图两单两卡”制度,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制度和隐患清单,预防突发环境事件。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构建“风险单位-管网、应急池-厂界”水污染事件防范体系,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事故污染物收集设施和系统,确保极端情况下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DA003排气筒排口设置VOCs在线监测仪,污染源监测计划详见《报告书》表8.3.2-1。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企业公开验收信息的同时,应当向通州湾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6年1月15日~2026年1月21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13-59002790,传真:0513-59002851,电子邮箱:ntssthjjhpc@163.com,通讯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行政审批局C134窗口,邮编:226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申请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