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启东市吕四海域1.35GW滩涂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一期400MW;
建设地点:启东市吕四港镇吕四海域海堤外侧潮间带滩涂区域;
建设单位:启东市华尔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编制单位: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项目概况:1、光伏发电工程设计装机容量为400MW,采用分块发电、集中并网方案,光伏组件选用540W双面组件,共约计739200块,总装机容量400MW;2、渔业增殖工程在光伏场区水下滩面开展双壳贝类增殖,采用生态增殖方式进行文蛤、四角蛤蜊和泥螺养殖;3、升压站工程新建1座220kV升压站,光伏场区电能以16回35kV集电线路汇集接入升压站35kV母线,二次升压后以220kV电力线路接至公共电网。
根据《报告表》结论和专家评估意见等,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不突破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在拟建地址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湿式作业、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密闭运输、选用清洁燃料、选择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防锈漆、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施工期废气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中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控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设置集水池、沉淀池、隔油池,施工废水经沉淀澄清后回用,不外排;施工场地设置临时性防渗漏化粪池,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处理后由附近农民清掏用做农肥;施工期船舶污染物由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接收处理;施工作业时尽最大可能避开江苏海门蛎岈山国家级海洋公园,通过采用GPS定位等方式,控制施工机械施工位置和进度,减少施工作业对海床底质的扰动范围和强度,控制悬浮泥沙的源强和扩散范围。运营期升压站生活污水采用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表1城市绿化相关限值后,作为站区绿化用水不排放。
(四)严格控制高噪声设备运行时间段,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较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五)严格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旧太阳能电池组件、未拆解的废电气元件(电容、电抗器、变压器等内部元件)定期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废变压器油(发生事故或者检修失控时产生)产生后通过沟槽管线汇入升压站事故油池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铅酸蓄电池置于升压站45.36m2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升压站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事故油池为重点防渗区,采取重点防渗措施。
(七)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采取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方式、划定施工界限、合理分布光伏方阵、严禁直排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等措施控制施工期生态环境影响。运营期采取植被恢复和补偿、临时用地生态恢复和补偿、增殖放流等措施。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管的工作意见(试行)》(通环办〔2023〕128号)及《报告表》要求,落实海洋沉积物、海洋生态等保护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按环境监测方案,开展施工期、营运期海洋环境监测。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解决存在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3年9月15日~2023年9月21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13-59002790,传真:0513-59002851,电子邮箱:ntssthjjhpc@163.com,通讯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行政审批局C134窗口,邮编:226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申请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