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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居住地附近由商业活动带来的高分贝噪音污染
提交时间: 2023-08-04 19:59:13
内容: 尊敬的的市领导您好 位于南通市崇川区中新一路的 九号温泉休闲中心舞台 ,从2023年7月初开始至今日,每日于19:00至22:00举办具有商业性质的户外表演,从舞台传来的噪音极大,严重影响附近居民日常生活。 本人居住于附近的福景苑小区,距噪音源仅400米,每当夜晚学习或工作时,深受噪音影响,打开窗子时室内噪音极大,即使关闭窗子噪音依旧严重影响学习。 经分贝仪简单测量后,距音源400米处室内噪音平均值为63分贝,可想而知音源处噪音远远超过此数值。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夜间环境噪声限值为45dB,此噪音已严重超过限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社会噪声污染防治》,此商业活动已严重违反以下法律:1、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便捷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制造。2、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3、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先前已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投诉,并且多次拨打110报警举报,向警方了解得知派出所已多次收到附近其他居民投诉,但民警无强制执法能力,只能上门通知与劝解,噪音问题无任何解决,在多方渠道尝试解决问题无果后,于今日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投诉举报。以上,请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履行法律义务,请勿出现“踢皮球”等懒政现象,及时妥善且有效地处理此噪音问题,共同建设文明城市,构建法治社会,谢谢。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答复
答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
根据《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禁止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的。
综上,您反映的社会生活噪声建议向公安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答复单位: 生态环境局 答复时间: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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