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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服装店音响噪声过大影响正常生活、工作
提交时间: 2024-01-12 09:59:43
内容: 尊敬的市领导:您好!我是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的一名居民。在此,就我们所遭遇的一个迫切问题向您提出诉求。我们社区位于居民区与商业区的交汇处,这里的生活本应是和谐宁静的。然而,我们近期却遭遇了严重的噪音污染问题。位于包场镇开福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西南20米的1号仓库服装店,每天使用高音喇叭播放广告,时间从早上七点半持续到晚上七点半。这种高音噪声不仅扰乱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也严重影响了居民的工作和休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全社会应自觉减少噪声排放,共同维护生活环境的和谐与安宁。同时,第六十三条明确禁止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广告宣传。此外,第七十一条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此,我们恳求贵部门能够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该服装店关闭或调低高音喇叭的音量。 调整现有的播放时间,减少噪音对居民的影响。我们深知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繁忙,但这个问题严重影响到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我们诚挚希望能得到您的关注和帮助,以解决这一困扰我们社区的重要问题。非常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此致敬礼!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答复
答复内容: 白琦您好,来信收悉。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职责分工的通知》(通政办发〔2023〕57号)里明确了“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公安部门按照职责行使处罚权。
根据《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的。
综上,您反映的高音喇叭噪声建议向公安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答复单位: 生态环境局 答复时间: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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