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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南通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控制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2年05月09日 - 2022年05月17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南通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控制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规范运行,测定结果完整、准确,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在执法监管中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通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控制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5月9日-17日。

联系电话:0513-86126535;

电子邮箱:ntssthjjcz123@163.com;

通讯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朝霞路369号5栋楼南通市生态环境监测站;

邮编:226000。

附件:关于《南通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控制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doc


征求稿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贯彻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总体要求,加快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万事好通”营商环境品牌的具体措施,实现自动监测数据直接应用处罚,推进非现场监管执法落地落实。结合我市当前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运维单位监测能力及其人员技术水平存在参差不齐,良莠难辨,对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理解存在偏差,动作出现走形,无法保障自动监测数据完整准确的现状,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南通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控制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在标准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质量控制要求,统一运维标准,规范和指导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与管理。 二、制定依据 (一)相关政策文件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月9日)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年8月) 《关于加强全市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通环办〔2022〕15号) (二)标准、规范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 -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 、NH 3 -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3-200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及其修改单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 /T214-2017) (三)其他地方性标准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37/T 4079—2020) 《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技术规范》(DB14 / T 2050—2020)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技术规范》(DB 14/T 2051—2020)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要求安装且经调试、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其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可参照执行。 制定原因/依据:根据纳入南通市非现场执法监管范畴而定,同时调试、验收合格是保障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的基础。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及其修改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RB/T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全市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通环办〔2022〕15号)及相关参比方法标准等,引用的文件应使用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制定原因/依据:对本规定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三)总体要求 运维单位指自行运维的排污单位或受委托实施运维的社会化运维单位。 1、运维单位和人员能力要求 (1)运维单位应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运维技术人员、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保证人员等相关人员。 (2)运维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 (3)专职质量监督员应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负责对运维环节进行质控检查,不得从事所检查设备的日常操作和维护。 (4)质量保证人员至少包括运维管理、备品备件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岗位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5)运维单位应通过GB/T 19001质量体系认证,依据GB/T 19001标准建立与其运维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6)运维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使用规程、检查维护规程、设备校验比对规程、数据审核处理规程、异常应急处理规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和诚信承诺制度等。 制定原因/依据:总体为满足HJ355-2019,4.1运行单位应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监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4.2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的要求。参考DB37/T 4079—2020 ,A.1.3 依据GB/T 19001标准建立与其运行维护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和DB14/T 2051—2020,4.1.1运行维护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包括运行维护人员、督查人员、质量保证人员等相关人员。4.1.3 督查人员应具备 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4.1.4 质量保证人员应具备 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4.2建立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2、运维配套实验室要求 (1)实验室应配备专职管理员、实验室操作人员和现场检测人员等并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实验室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及配套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制度,并留有台账备查。 (3)实验室配置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符合实际监测需要及设备运维要求。 制定原因/依据:总体为满足HJ355-2019, 4.1 运行单位应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监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4.2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的要求。具体细化则是参考DB14/T 2051—2020,4.2建立内部质量管理制度。4.3.1 运行维护配套实验室应配备专职管理员、实验室操作员和现场检测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4.3.2 实验室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运行维护校准和校验的要求。 3、设备及配套要求 (1)排污单位或委托运维单位应备足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2)实验室应配有参比方法所需要的设备(包括仪器、软件、方法标准、标准物质、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及相应组合装置等)。 (3)化学需氧量(CODCr)、总有机碳(TOC)、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水质自动分析仪应具备定期自动校准和自动核查功能。 (4)所有使用的设备(包括计量器具)必须依法依规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未按规定检定/校准或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参比方法采用仪器直接测定法时,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仪器使用说明在现场校准合格。 (5)设备运行使用期间,应按规定定期开展校准、验证或期间核查等,保证仪器设备量值的稳定性和可信度。 (6)设备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其维修全部完成并通过校准和验证。 (7)设备更换,应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重新调试验收合格。 (8)必须采用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自配的标准溶液、标准气体应能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采用有证国家一、二级标准气体,其扩展不确定度不超过2%,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较低浓度的标准气体可以使用高浓度的标准气体采用等比例稀释方法获得,等比例稀释装置的精密度在1%以内。 (9)基准试剂应符合标准规范、方法要求,原则上应为分析纯或优级纯,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10)标准溶液和试剂的配制应按计量认证的要求进行,标准溶液贮存期除有明确的规定外,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11)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标准溶液、试剂等均应按要求保存。 制定原因/依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HJ355-2019, 4.1 运行单位应备有所运行在线监测仪器的备用仪器,同时应配备相应仪器参比方法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装置。8.1.1 对 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定期进行自动标样核查和自动校准。HJ75,A.1.4调试检测必须采用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标准气体不确定度不超过±2%。较低浓度的标准气体可以使用高浓度的标准气体采用等比例稀释方法获得,等比例稀释装置的精密度在1%以内。参考DB14/T 2051—2020,4.6.1 应使用有证国家一、二级标准气体,其扩展不确定度不超过 2%,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RB/T214-2017中关于设备、标准物质、试剂的相关要求。 4、废液管理要求 (1)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废液应妥善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排放、倾倒。 (2)涉及危险废物的,应按照GB 1859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制定原因/依据:HJ355-2019,7.4.2 对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所产生的废液应以专用容器予以回收,并按照 GB18597-2001的有关规定,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回流入污水排放口。 5、信息记录要求 (1)现场运维应记录日常巡查维护、校验校准、参数修改、故障处理、设备维修、耗材更换、标准物质使用等内容。站房内至少存放最近12个月的运行维护记录以及监测设备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验收报告、比对监测报告、检定/校验报告等。 (2)超过12个月的运维记录档案由排污单位安全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存不得少于5年,运维记录保存不得少于3年。 (3)运维记录表格参照HJ 355表B.1~H.1、HJ 75表G.1~G.8编制。 制定原因/依据:根据过程全留痕工作要求,现场运维应做好相关记录。参考DB37/T 4079—2020 ,4.5.1 现场运行维护应记录日常巡检、校准校验、参数修改、故障处理、设备维修、耗材更换、标准物质使用、废液处置、站房出入人员等内容。监测站房内至少存放最近12个月的运行维护记录,以及监测设备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比对监测报告、验收报告等。4.5.2 超过12 个月的运行维护记录档案由排污单位保存。《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原始监测记录保存不得少于5年,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行及维护台账资料保存不得少于3年。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质控要求 1、定期巡查维护 (1)按照HJ 355规定的检查维护内容和频次,根据水质自动分析仪说明书、测量原理、运行环境以及水污染源废水排放特点,制定巡查维护规程。 (2)重点对采样系统、水质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等开展巡查维护,巡查维护内容可参考HJ 355表B.1,每次巡检维护应记录并归档。 (3)每 7d 至少进行 1 次现场维护。 制定原因/依据:制定巡查维护规程是为了建立统一标准,规范开展工作;采样系统、水质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系统是影响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质量的关键,需重点检查维护;HJ355-2019,7.2.1规定每 7d 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至少进行 1 次现场维护。 2、定期核查和校准 (1)每7d至少一次对化学需氧量(CODCr)、总有机碳(TOC)、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水质自动分析仪零点和量程进行自动校准。 (2)每24小时至少一次对上述水质自动分析仪,选用浓度约 0.5倍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的标准样品进行自动标样核查,结果应满足附表1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则应对仪器进行自动校准和验证(核查)直至符合要求。自动标样核查和自动校准方法按照HJ 355相关要求执行。 (3)如自动校准和验证(核查)6h内仍不符合附表1要求时,则应进入人工维护状态。 制定原因/依据:HJ355-2019,5.1.1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 2~3 倍。8.2.1.1选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 0.5 倍的标准样品定期进行自动标样核查。如果自动标样核查结果不满足指标规定,则应对仪器进行自动校准。仪器自动校准完后应使用标准溶液进行验证(可使用自动标样核查代替该操作),验证结果应符合指标规定,如不符合则应重新进行一次校准和验证,6 h 内如仍不符合指标规定,则应进入人工维护状态。8.2.1.3 自动标样核查周期最长间隔不得超过 24h,校准周期最长间隔不得超过 168h(7d)。参考DB14/T 2050—2020,5.13.1.2 每 168 小时内自动进行化学需氧量(COD Cr )、总有机碳(TOC)、氨氮(NH 3 -N)、总磷(TP)、总氮(TN)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仪器、紫外(UV)吸收污染源废水自动在线监测仪的零点和量程校正。 3、定期校验 (1)每月至少一次对化学需氧量(CODCr)、总有机碳(TOC)、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每季度至少一次对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附表1要求。比对试验按照HJ 355相关要求执行。 (2)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比对试验结果不满足附表1要求时,应对仪器进行校准和标准溶液验证后再次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如第二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仍不符合附表1要求时,仪器应进入维护状态。 (3)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比对结果不满足附表1要求时,应对其进行校准,校准完成后需再次进行比对,直至合格。 制定原因/依据:HJ355-2019,8.2.2.1针对COD Cr、TOC、NH 3 -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结果不满足性能指标要求时,应对仪器进行校准和标准溶液验证后再次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8.2.2.2如第二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仍不符合规定时,仪器应进入维护状态。8.3.1pH水质自动分析仪和温度计每月至少进行1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如果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对pH水质自动分析仪和温度计进行校准,校准完成后需再次进行比对,直至合格。8.4.1每季度至少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对现场安装使用的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进行1次比对试验(比对前应对便携式明渠流量计进行校准),如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对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进行校准,校准完成后需再次进行比对,直至合格。 4、异常情况处理 (1)在线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应当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5个工作日内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更换,并重新组织验收备案。 (2)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经多次维护、维修后性能仍不稳定,不能满足附表1要求的,或因设备故障原因造成数据传输有效率连续两个月低于国家考核要求的,报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更换。 (3)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超过6h不能恢复的,或实际水样排放浓度超出量程设置要求时,应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手工监测的数据,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h,手工监测数据应在72h内报送,直至设备正常运行为止。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手工监测采用国家、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4)对某一时段、某些异常水样,应不定期进行平行监测、加密监测和留样比对试验。 (5)发现标准样品试验不合格、实际水样比对试验不合格时,应按规定对相应时段数据开展有效性判断。 制定原因/依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应当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无法修复的,应更换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重新组织验收备案。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故障期间,应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手工监测数据应报送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第二十二条规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停运或故障期间,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运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在7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HJ355,5.1.1当实际水样排放浓度超出量程设置要求时应按要求进行人工监测。8.2.1.2 在线监测仪器自动校准及验证时间如果超过 6h 则应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间隔不得超过 6 h。8.2.2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第二次比对结果仍不符合指标要求时,仪器应进入维护状态,同时此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至上次仪器自动校准或自动标样核查期间所有的数据按照HJ356 的相关规定执行。维护时间超过 6h 时,应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间隔不得超过 6h。8.6.2 对某一时段、某些异常水样,应不定期进行平行监测、加密监测和留样比对试验。参考DB37/T 4079—2020,4.4.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超过 6 小时,应组织开展人工监测。参考DB14/T 2050—2020,4.4.1 因仪器故障原因造成数据传输率连续两个月低于国家考核要求,应予以更换。 4.4.2 仪器故障经多次维护、维修后性能仍不稳定,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要求,应予以更换。 5、自行比对监测 (1)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每季度开展比对监测工作。 (2)比对监测应采用质控样、实际水样开展监测,具体实施参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规定执行,其比对监测结果应符合附表1要求。 制定原因/依据:《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四(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HJ355-2019,10.2.5比对监测期间应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进行比对试验,指标要求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规定的一致,目前自行比对又没有专门的标准、规范可以执行,故选择参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规定执行。同时参考了DB14/T 2050—2020, 5.14.1 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每月开展比对监测工作。结合实际,制定频次要求为每季度开展比对监测工作。 6、内部监督检查 专职质量监督员每季度至少一次对运维质量进行抽查。开展抽查时,应重点关注排污单位生产工艺、工况与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仪器历史数据以及当前参数测定值的相关关系。查看记录表单及相关表单的逻辑关系,查看仪表参数是否与备案一致,修改是否有报备记录。数据异常时可开展准确度抽查,包括现场采样、质控样比对、实样比对等。质控样应与日常校验校准使用的质控样来源不同。 制定原因/依据:参考DB37/T 4079—2020, 5.5 运行维护质量内部监督,每月由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对运行维护环节进行质控检查,用于检查的仪器和标准物质不能用于日常的质量控制。6.1.2 开展抽查时,应重点关注排污单位生产工艺、工况与污染源废水水在线监测仪器历史数据以及当前参数测定值的相关关系等。 (五)废气污染源连续监测设备(CEMS)运维质控要求 1、定期巡查维护 (1)按照HJ 75规定的检查维护内容,根据各监测单元说明书、测量原理、运行环境以及污染源废气排放特点,制定巡查维护规程,每7天至少开展一次巡查维护。当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维护的间隔时间。 (2)每次巡检维护可参考HJ 75表G.1~G.3内容记录并归档。 制定原因/依据:HJ75-2017,10.2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和仪器使用说明书中的相关要求制订巡检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巡检并做好记录。CEMS日常巡检时间间隔不超过7d。10.211.1当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和校验的间隔时间。 2、定期校准 (1)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监测单元、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每24h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2)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监测单元每15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3)无自动校准功能的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每 15d 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4)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每7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5)抽取式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 (6)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EMS每24h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 CEMS每30d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 (7)校准技术指标应满足附表3要求。当不能满足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的间隔时间。 (8)抽取式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时,原则上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管、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相同;直接测量式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时,原则上要求导入流动零气和标准气体进行校准。 制定原因/依据:HJ75-2017,11.2定期校准:a)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和气态污染物CEMS每24h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b)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每15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c)无自动校准功能的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每 15d 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d)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7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e)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f)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EMS每24h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 CEMS每30d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g)校准技术指标应满足要求。11.1当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和校验的间隔时间。HJ76-2017,8.2.5对于完全抽取式和稀释抽取式气态污染物 CEMS,当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时,原则上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管、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相同。8.2.6对于直接测量式气态污染物 CEMS,当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时,原则上要求导入流动零气和标准气体进行校准。HJ1013-2018相关的要求同HJ76-2017规定。 3、定期校验 (1)有自动校准功能的监测单元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监测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见附表5)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按标准HJ 75中CEMS技术指标验收相关内容及HJ 1013要求进行。 (2)校验结果应符合附表4要求,不符合时,则应扩展为对颗粒物监测单元的相关系数的校正或/和评估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的准确度或/和流速CEMS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正,直到 CEMS达到附表4要求,方法见标准 HJ 75中调试检测相关规定及HJ 1013要求。当不能满足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验的间隔时间。 (3)为了保证获得参比方法和CEMS在同时间区间的测定数据,对于抽取式系统,必要时可扣除参比方法测量气态污染物到达污染物检测器的时间(滞后时间)和管路传输时间;对于间歇取样和测量的颗粒物CEMS,参比方法取样时间应和颗粒物CEMS 的取样时间同时开始。必要时,应标记并记录参比方法取样孔改变的时间和参比方法被暂停的时间,以便相应的调整颗粒物 CEMS的数据,分析颗粒物 CEMS相关校准操作。 (4)参比方法采样位置、采样孔数量以及采样点设置等应符合 GB/T 16157、HJ/T 397、HJ 75、HJ 1013标准的相关要求,气态污染物参比方法采样位置与CEMS测定位置靠近但不干扰 CEMS正常取样。 制定原因/依据:HJ75-2017,11.4定期校验a)有自动校准功能的监测单元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监测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按本标准9.3进行。b)校验结果应符合要求,不符合时,则应扩展为对颗粒物CEMS的相关系数的校正或/和评估气态污染物CEMS的准确度或/和流速CEMS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正,直到 CEMS达到标准规定要求,方法见标准附录A。11.1当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和校验的间隔时间。H76-2017,8.2.3 为了保证获得气态污染物参比方法与 CEMS 在同时间区间的测定数据,对于完全抽取式和稀释抽取式气态污染物 CEMS,必要时可扣除参比方法测量气态污染物到达污染物检测器的时间(滞后时间)和 CEMS 的管路传输时间。8.2.7,对于间歇取样和测量的颗粒物 CEMS,参比方法取样时间应和颗粒物 CEMS 的取样时间同时开始。必要时,应标记并记录参比方法取样孔改变的时间和参比方法被暂停的时间,以便相应的调整颗粒物 CEMS 的数据,分析颗粒物 CEMS 相关校准操作。HJ1013-2018中关于NMHC的相关要求同HJ75-2017、HJ76-2017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6.4.1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参比方法采样位置按照GB/T 16157 和HJ/T 397等要求设置。气态污染物参比方法采样位置与 CEMS测定位置靠近但不干扰CEMS正常取样。为保证样品的一致性,对参比方法采样孔数量以及采样点设置等应符合HJ 75、HJ 1013标准的相关要求也做了规定。 4、异常情况处理 (1)连续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应当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5个工作日内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更换,并重新组织验收备案。 (2)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经多次维护、维修后性能仍不稳定,不能满足附表3、附表4、附表6要求的,或因设备故障原因造成数据传输有效率连续两个月低于国家考核要求的,报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更换。 (3)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超过24h不能恢复的,或实际样品排放浓度超出量程设置要求时,应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手工监测的数据,频次不低于一天1次,手工监测数据应在72h内报送,直至CEMS技术指标调试到符合附表3、附表4、附表6要求可正常运行为止。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手工监测采用国家、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4)当发现任一参数不满足技术指标要求时,应及时按照本规范及仪器说明书等的相关要求,采取校准、调试乃至更换设备重新验收等纠正措施直至满足技术指标要求为止。当发现任一参数数据失控时,应记录失控时段(即从发现失控数据起到满足技术指标要求后止的时间段)及失控参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数据修约。 制定原因/依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应当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无法修复的,应更换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重新组织验收备案。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故障期间,应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手工监测气污染物频次每天不少于1次,手工监测数据应报送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第二十二条规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停运或故障期间,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运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在7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HJ75-2017,11.6.2 当发现任一参数不满足技术指标要求时,应及时按照本规范及仪器说明书等的相关要求,采取校准、调试乃至更换设备重新验收等纠正措施直至满足技术指标要求为止。当发现任一参数数据失控时,应记录失控时段(即从发现失控数据起到满足技术指标要求后止的时间段)及失控参数,并按本标准进行数据修约。参考HJ355,5.1.1当实际水样排放浓度超出量程设置要求时应按要求进行人工监测,改成了实际样品。参考DB14/T 2050—2020,4.4.1 因仪器故障原因造成数据传输率连续两个月低于国家考核要求,应予以更换。 4.4.2 仪器故障经多次维护、维修后性能仍不稳定,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要求,应予以更换。 5、自行比对监测 (1)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每季度开展比对监测工作。 (2)比对监测参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规定开展项目监测和参数核查,比对结果应符合规定要求。 制定原因/依据:《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四(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参考DB14/T 2051—2020,5.3 自行比对监测要求, 排污单位应采用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每季度自行开展比对监测工作。鉴于目前自行比对又没有专门的标准、规范可以执行,故选择参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规定执行。 6、内部监督检查 专职质量监督员每季度至少一次对运维质量进行抽查。开展抽查时,应重点关注检查生产负荷变化与流量数据的相关性,启停炉工况与辅助参数监测值的相关性,治理设施调节与污染物监测值的相关性。查看运维记录,数据异常时可开展准确度抽查、示值误差抽查等。标准气体应与日常校验校准使用的标准气体来源不同。 制定原因/依据:参考DB37/T 4079—2020, 5.5 运行维护质量内部监督,每月由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对运行维护环节进行质控检查,用于检查的仪器和标准物质不能用于日常的质量控制。结合CEMS特性对检查内容进行简单性概括。 (六)其他要求 1.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的社会化运维单位应主动配合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的质量抽查,提供真实资料。 制定原因/依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排污单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对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2.排污单位应协助其委托的社会化运维单位真实掌握生产工艺、工况及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等。严禁稀释进样、旁路偷排、私改运行参数等虚假行为的发生。 制定原因/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3.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属地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按三年一循环、双随机抽取,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本规定的落实情况,包括监测数据与工况符合性、运维记录、站房及辅助设备、参数、采样系统、安装点位、比对监测及运维质量管理等。 制定原因/依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48号)五、强化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各设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作为日常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地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专项检查,对专项检查或执法检查中发现自行监测不规范的,要督促排污单位立即开展整改;对未按规定安装、运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 4.各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对照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比对监测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应执法部门。 制定原因/依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48号)四、加强自动监测质控抽测:开展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下辖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辖区内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设备比对监测。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与污染源监督检测同步开展。 5.自动监测、人工监测均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定,落实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 制定原因/依据:HJ355-2019, 8.6.1应按照HJ 91.1、 HJ 493以及HJ355的相关要求对水样分析、自动监测实施质量控制。废气污染源连续监测设备(CEMS),同理要求。 6.比对测试期间,污染物应排放正常,不得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任何调试。 制定原因/依据:综合HJ355-2019,10.2.4比对监测期间,不允许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任何调试。HJ1013-2018,8.2.1现场检测应在固定污染源正常排放污染物条件下进行。H76-2017,8.2.1CEMS 检测应在固定污染源正常排放污染物条件下进行,运行参数在测试期间保持相对稳定。 (七)附表 附表1、2内容来自HJ355-2019,附表3、4、5、6来自HJ75-2017、HJ76-2017和HJ101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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