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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评估案件专家选取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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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2年12月29日 - 2023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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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抽取活动,进一步发挥专家在技术评审和损害鉴定评估中的支撑作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在对各地办案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形成《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专家选取规则(征求意见稿)》。为全面听取社会意见,即日起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12月29日-2023年1月8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反馈我局。
联系人: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
联系电话:59002788
联系地址:南通市崇文路2号2027办公室
邮编:226001
邮箱:nthbfgc@126.com
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专家抽取规则(征求意见稿).doc
现将《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专家选取规则》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的抽取活动,完善损害评估制度体系,进一步发挥专家在技术评审和损害鉴定评估中的支撑作用,法规处在对各驻县市区局案件办理情况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分析我市损害赔偿工作专家抽取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试行)》(通环办〔2021〕86号)等有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专家选取规则》初稿。 二、主要考虑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重赔偿义务人对评估专家的选择参与权。一方面注重对赔偿义务人的事前通知。规则明确,案件承办人决定启动简易评估专家选取程序的,应当在举行专家抽取程序前的“两个工作日前”,向赔偿义务人送达《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专家选取告知书》,告知赔偿义务人选取专家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另一方面,强化专家选取的结果通知,规则明确了在专家抽取后,通过现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专家选取确认书》的形式,就选取结果进行确认。同时,考虑到专家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明确赔偿义务人发现评审专家与案件办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专家回避。二是强化评估专家选择的过程性监督。在专家选择过程的监督上,一方面确定了专家抽取见证制度,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邀请检察院机关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专家选取活动监督见证,进一步规范专家选取行为。另一方面,考虑到赔偿义务人有可能不到现场参加专家抽取等情况,规则明确未实际到现场参加专家选取活动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组织完成专家选取活动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等形式做好评估专家选取结果公示工作,”以此保障了赔偿义务人的知情权。三是合理考虑损害赔偿评估的现实需要。明确了本规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确定了“摇号机随机抽取评估专家”的基本形式。在具体抽取人员上,明确了一般抽取3名专家,但“基于以往类似案件办理情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预计在5万元以内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可以只抽取1-2名评估专家,此举也是为了避免专家过程中出现的专家评估费用倒挂现象。同时,考虑到某些环境污染领域专家有限等特殊情况,规则明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评估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估专家”。为了避免此类权利被滥用,规则要求直接选定专家的,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 三、主要内容 《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专家选取规则》共十三条,分别从适用范围、启动要求、抽取和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一条,确定了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制定依据。本规则主要适用于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第二条,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信息公开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网站将相关专家的姓名、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至第五条,确立了简易评估专家选取程序启动的主体和要求。案件承办人负责启动简易评估专家选取程序,并要提前做好赔偿义务人、见证人等通知工作。 第六条至第八条,确立了评估专家选取的具体组织要求。在选取专家前,案件承办人要做好候选专家信息告知工作;抽取专家时,通过摇号机进行专家抽取,并可抽取一定数量的替补专家;专家抽取完毕后,要组织参加人员现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专家选取确认书》,就选取结果进行确认。 第九条,规定了专家抽取的例外情形。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评估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估专家。 第十条,规定了回避的情形。 回避包括评估专家主动申请回避和赔偿义务人要求回避。 第十一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信息公开要求。赔偿义务人未实际到现场参加专家选取活动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组织完成专家选取活动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等形式做好评估专家选取结果公示工作,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至十三条,规定了本规则的解释和生效时间。 附件1-2,评估专家选取通知书和确认书。《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专家选取告知书》《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专家选取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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