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6/2024-00036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无〔无〕无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5-18 | 发布日期: | 2024-01-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
索引号: | 026/2024-00036 |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 ||||
文号: | 无〔无〕无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5-18 | ||||
发布日期: | 2024-01-09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通生态环境微信、微博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新媒体信息是指“南通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微博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信息体裁包括新闻动态类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类信息等,信息来源包括自拟信息和转载信息,信息性质包括一般信息和重大信息。一般信息指发布的日常工作信息动态,重大信息指涉及市级以上相关领导以及需要向社会公开回复的信息等。
第二章信息采集
第三条微信、微博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微信、微博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市宣教中心统筹全市系统内信息稿件的微信、微博发布工作,稿件内容由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按《南通市生态环境政务新媒体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要求进行报送。凡是涉密信息均不得在微信、微博网站发布。
第三章信息审核
第五条 微信、微博信息发布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在微信、微博发布。
一般信息发布按照微信、微博一般信息发布审核流程执行,具体如下:
1.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拟定信息发布内容并经各局分管领导或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至市宣教中心;
2.市宣教中心双微轮值负责人负责稿件的筛选及再审核;
3.一般信息由市宣教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发布。
重大信息发布按照微信、微博重大信息发布审核流程执行,具体如下:
1.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拟定信息发布内容并经各局分管领导或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至市宣教中心;
2.市宣教中心双微轮值负责人负责稿件的筛选及再审核;
3.重大信息由市宣教中心负责人审批后,经相关领导审定予以发布。
第六条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单位负责报送稿件的文字、数据的专业性、正确性审核;双微轮值负责人负责稿件编辑后的整体美观度、文字表述及错别字审核;市宣教中心负责人负责稿件敏感性以及内容是否可以发布等审核。所有环节要特别加强对信息内容中所涉及的人物姓名职务称谓的正确性审核,以及涉及的各类专有名词的准确性审核。
第四章信息发布
第七条双微轮值负责人严格按照《南通市政府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中对信息更新的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正确的格式、方式、时限发布信息。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八条双微轮值负责人负责对微信、微博网站整体运行、链接可用、栏目更新、私信回复、信息内容质量等情况的日常巡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对因微信、微博信息内容发生重大错误被局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引发社会负面影响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