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6/2021-0088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文号: 通政办发〔2021〕52号
成文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1-09-2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26/2021-0088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文号: 通政办发〔2021〕52号
成文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1-09-2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9-26 15:0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池塘养殖是我市水产养殖的重要形式,也是我市水环境治理中需要关注的重点对象。为全面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要求,切实整治我市池塘养殖中存在的尾水污染问题,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产业绿色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 4043-2021)、《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实施方案(2019—2022年)编制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的意见》(通政发〔2018〕1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82号)要求,按照“生态优先、依法依规、源头防控、分类施策、属地负责”的原则,加强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管理,严把准入关,有序推进现有池塘养殖循环化、生态化改造,推进养殖场尾水处理设施(设备)逐步实现全覆盖,强化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管理,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口监测网络建设,推进生产生态协调发展,实现水产养殖产业绿色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目标。

二、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养殖水面100亩以上连片池塘、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大于50亩的池塘以及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

三、整治目标

(一)2021年8月1日起,全市新、改、扩建池塘养殖项目尾水,执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 4043-2021)中相应排放要求。

(二)2022年6月1日起,全市养殖水面200亩以上单个养殖主体或连片池塘以及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养殖尾水,试点执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 4043-2021)中相应排放要求。

(三)2023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整治对象执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 4043-2021)相应排放要求。

(四)持续巩固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成果,确保中央环保督察、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江苏省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中涉及到我市水产养殖的相关问题全部按照整改方案要求按期整改到位。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调查摸底。各县(市、区)要迅速组织开展池塘养殖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全面调查核实池塘养殖场(户)基本情况、所在养殖规划区、养殖方式、养殖进排水情况、尾水处理设施建设使用情况、养殖用地性质、相关行政许可情况(水利、农业农村和环评、排污口设置情况)等基础情况,尾水排口附近有国、省考断面的须注明。首轮摸底调查已结束,形成全市池塘养殖场(户)养殖尾水排放信息清单,共计212个养殖场(户)。〔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以下均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不再一一列出。〕

(二)落实养殖规划布局要求。根据《南通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明确全市养殖水域功能区域范围,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三种基本类型。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规划要求,对禁养区内已存在的水产养殖场(户),要有序引导、退出养殖功能;对限养区内已存在的水产养殖场(户),要控制养殖范围、规模、模式,确保有效降低水产养殖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养殖区内,加快对现有水产养殖场(户)的规范整治。(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负责)

(三)完善池塘水产养殖行政许可。无环评手续的池塘养殖场(户)要在2021年10月底前及时补办环评登记表(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网址:http://218.94.78.91:19001/REG/),涉及敏感区域的补办环评报告表,并严格落实环评要求。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做好过渡期间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环办〔2020〕18号)进行排污口设置申请,由负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设置可能影响防洪、通航、渔业及河堤安全的入河排污口,应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排污口申报时“排污口性质”应参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中排污口分类规则规定,按照“农业农村排污口”中的“水产养殖排污口”申报。提交审批申请之前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排污口设置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严禁违法抽取深层地下水用于养殖,在养殖规划区内,特殊养殖确需抽取浅层地下水(类似南美白对虾养殖)的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按职责负责)

(四)推动养殖模式转型升级。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养殖场(户)的实际情况,2021年10月31日前制定生态化改造计划并有序推进实施。全市池塘养殖场(户)建议按照养殖水面面积的6—12%建设完成尾水净化区或相关配套尾水处理设施。各县(市、区)可选择水系配套的集中养殖小区,利用排水沟渠,分片分区进行尾水净化,或因地制宜建设集中的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开展“绿岛工程”建设试点。积极发展环境友好型养殖业模式。鼓励工厂化生态养殖,对养殖用水进行循环利用。(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五)加强全过程监管。池塘养殖尾水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在按照本方案要求达到《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 4043-2021)之前,全市现有池塘养殖尾水要参照《市政府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的意见》(通政发〔2018〕12号)达到相应要求,即:尾水排入地表水水域的应达到国家水产行业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周边是农田的,尾水氯化物浓度和全盐量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相应要求;尾水排入近岸海域或与海域直接连通的独立水系的,必须符合《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养殖尾水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未能达到管控要求的,应当主动采取措施,提高排放标准,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立池塘养殖尾水排放信息登记备案制度。养殖场(户)需要向外环境实施集中排水或换水的,应在排水或换水前及时告知所在乡镇渔业管理部门,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检测报告报乡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确保尾水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排放。全市池塘养殖场(户)的取用水情况、养殖用水全盐量、尾水排放、投入品管理等由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日常监测。试点推进在养殖场(户)尾水排放口安装流量计、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等水质在线监测设备,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测尾水水质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按职责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深刻认识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承担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落实责任人和任务清单,定期会商推进,统筹协调辖区内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工作。市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明确专人负责推进治理工作;强化执法监管,将池塘养殖场(户)纳入日常监管,不定期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加大政策激励。各地根据实际,对主动进行生态化改造、实施“绿岛工程”、执行标准严于法定排放标准的生态养殖场(户)制定激励扶持政策,积极申报中央、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三)加强服务指导。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大科技防控水污染的力度。针对采用污染较严重养殖模式的养殖场(户),提倡使用绿色的水产养殖方式。要加强对南通本地主要水产品种绿色环保养殖技术的研究,推广使用高效、生态友好的饵料和渔药。学习常州金坛等地先进经验,鼓励养殖场(户)采用沉淀池-曝气生物接触池-碎石床湿地-人工湿地的组合方式处理水产养殖尾水,利用系统内微生物、植物的共同作用来处理废水,以减少水产养殖对区域乃至周边水体环境的污染,为全市池塘养殖的绿色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地方配套建立水产养殖尾水净化湿地管理制度,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地方建立水产养殖尾水水质监测制度等保障制度。

(四)强化督查考核。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将各县(市、区)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考核,对未按要求落实方案部署的按规定予以扣分。各地攻坚办督促各乡镇(街道)梳理排查水产养殖场(户)存在的环境问题,并将问题进行交办,督促按期完成整改。对各地整改进展情况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公开曝光池塘养殖尾水排放造成的突出环境问题。部门或地区治理任务落实不力,对水环境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附件:1.市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2.南通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任务表

3.《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 4043-2021)

原文解读:解读《南通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附件3.doc

通政办发[2021]5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