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6/2023-00630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文号: 通政办发〔2023〕28号
成文日期: 2023-05-15 发布日期: 2023-05-1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26/2023-00630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文号: 通政办发〔2023〕28号
成文日期: 2023-05-15
发布日期: 2023-05-1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5-16 15:0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南通市水环境综合治理,推动实现全市骨干河道入河排污口整治全覆盖,全面推进全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江苏省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22〕25号)和《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通政办发〔2022〕2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对排查发现的排污口进行规范整治,建立排污口台账,规范设立带有二维码的排污口标志牌,逐步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不断规范全市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原则

(一)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明晰责任,严格监督。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三)统一要求,系统治理。对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四)严格标准、务求实效。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排放应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其他排口应符合排入河流的水环境功能区标准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同时,按照相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排污口设置审批或备案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工业排污口

1.依法取缔类

(1)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2)企事业单位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改正,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2.清理合并类

(1)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

(2)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

3.规范整治类

(1)所有工业排污口都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带有二维码的标志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根据排污许可要求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工业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限期内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工业企业未实现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按规范要求限期整改。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可采取自处理中水回用、清运至污水处理单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等方式进行处置。重点排污企业在完善雨污分流的同时,应安装自动(手动)切换装置。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1.依法取缔类

(1)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规范整治类

(1)按照有关规定在出水处安装流量、水质等自动监控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设置带有二维码的标志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2)存在超标排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并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3)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推进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

(三)农业排口

1.依法取缔类

(1)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

(2)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清理合并类

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经相关部门许可接入区域污水管网。

3.规范整治类

(1)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带有二维码的标志牌,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2)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

(3)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043-2021)中的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限期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限期内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其他排口

1.依法取缔类

(1)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排污口,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排污口,由农业农村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全面取缔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

2.清理合并类

(1)在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港口码头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排口,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清理,经相关部门许可接入区域污水管网。

(2)原则上,已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地区,应取消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就近接入集中处理设施。针对尚未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或尚未接入小型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口,应以本次排查的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为重点,加快推进设施建设和纳管接户工作,力争实现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范围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基本消除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3.规范整治类

(1)大中型灌区排口整治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明确化肥农药的控减目标和措施,指导农业生产主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减少农田排水对周边水体水质的影响,排口排放宜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22)中一级 A 标准。

(2)所有港口码头水污染及船舶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内河港口码头环保设施规范提升方案的通知》(通交环〔2021〕5号)的要求进行规范整治。

(3)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排污口排放标准要符合《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要求。

(4)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应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62-2020),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不能达标的依法查处。

(5)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属地政府因地制宜进行整治,不断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排口排放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22)中一级 A 标准。

(6)结合河道水环境整治、污水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等工作,对城镇雨洪排口及时开展整治,确保旱天无污水流出,雨天排水不影响河道、沟渠水环境功能。因管网建设滞后或因不具备接管条件导致收集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无法进管的,属地政府应编制就近接入市政管网或者新增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建设主体、完成时间。排水管道存在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情况的,应按照设施权属和运行维护职责分工,组织力量有计划地开展改造和修复,消除管道隐患,提升市政排水能力,保障水环境质量。

(7)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水质要达到排入河流的水环境功能区标准,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持续推进河道整治,由水利部门督导整改,限期整治达标。持续开展河沟渠水环境提升,因地制宜实施河沟渠生态清淤、岸坡生态化改造,设置生态缓冲带,并通过种植水生植物、构建水下森林及畅通活水体系等措施,推动河沟渠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四、工作职责

(一)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承担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河长制”的管理优势,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工作内容、任务分工以及人财物保障等。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工业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地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监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及其他排口中的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地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散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地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地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六)市水利局负责监督指导水质异常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地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七)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指导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中的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和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地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八)市河长办要充分发挥“河长制”的管理优势,指导各地制定整治方案,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排污口整治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五、工作安排

按照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的工作要求,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20%整治工作,2023年9月底前完成40%整治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不少于60%整治工作,力争2024年底前完成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

(一)整治实施阶段。各县(市、区)2023年6月底前完成80%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溯源、监测工作,2023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溯源、监测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排污口管理责任清单,确定具体整治和管理措施、整改时间进度,分级分类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并按要求实施排污口整治,在江苏省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系统整改模块填写整改方案、整改进度。

(二)总结验收阶段。各地实施整治验收销号,整治一个、验收销号一个,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落到实处。每年底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完成整治工作后开展整治工作总结。

(三)长效管理阶段。力争2024年底前,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到2025年,全面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监管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统筹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可结合实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排污口整治工作的有效性。

(二)强化组织协调。各地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门协调联动的强大合力,保证整治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三)严肃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整治工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切实推进排污口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到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开展现场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建设示范工程。各地要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及时提炼经验、发现亮点,充分发掘转型升级、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的特色和亮点,建设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工程。

原文解读:政策解读《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

政策图解:政策图解《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

通政办发[2023]2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