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
来源: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5-16 15:27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江苏省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22〕25号)文件要求,细化制定我市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推进南通市水环境综合治理,推动实现全市骨干河道入河排污口整治全覆盖。对排查发现的排污口进行规范整治,建立排污口台账,规范设立带有二维码的排污口标志牌,不断规范全市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原则

(一)水陆统筹,以水定岸。

(二)明晰责任,严格监督。

(三)统一要求,系统治理。

(四)严格标准、务求实效。

三、工作要求

严格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 的方式开展整治工作。

工业排污口 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带有二维码的标志牌,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和管理,并根据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按照有关规定在出水处安装流量、水质等自动监控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设置带有二维码的标志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农业排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禁养区等特殊保护区域内禁止设置养殖排污口。

其他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带有二维码的标志牌,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其他排口 严格排放标准,规范设置要求。

大中型灌区排口,排放宜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22)中一级 A 标准;

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排放标准要符合《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要求。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应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62-2020);

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因地制宜,不断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排口排放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22)中一级 A 标准;

城镇雨洪排口,结合河道水环境整治、污水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确保旱天无污水流出,雨天排水不影响河道、沟渠水环境功能;

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水质要达到排入河流的水环境功能区标准,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Ⅴ类标准。

四、工作职责

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承担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工业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监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及其他排口中的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散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监督指导水质异常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指导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中的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和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市河长办要充分发挥“河长制”的管理优势,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排污口整治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五、工作安排

2023年底前,各地区在全面完成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排污口整治“一口一策”方案,完成不少于60%排污口整治工作;

2024年底前,力争完成全部排污口整治工程项目,推进落实整治验收销号制度,形成有效监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落到实处。

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监管长效机制。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六、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紧盯目标任务

强化组织协调。各地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严肃责任落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开展现场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工作落实,充分运用激励问责机制。

建设示范工程。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及时提炼经验、发现亮点,充分发掘转型升级、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的特色和亮点,建设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工程。

原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图解:政策图解《南通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