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6/2021-00091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1〕3号
成文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1-1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空气质量异常应急管控工作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026/2021-00091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1〕3号
成文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1-1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空气质量异常应急管控工作机制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空气质量异常应急管控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1-12 15:58 累计次数: 字体:[ ]

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区空气质量异常应急管控工作机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区空气质量异常应急管控工作机制

为全面做好空气质量异常情况应急响应工作,及时科学处置突发状况,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影响程度,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经研究,现制定市区空气质量异常应急管控工作机制如下:

一、依据和原则

根据《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通政办发〔2019〕107号)和市大气办印发的《南通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点位长”履职办法(试行)》(通大气办〔2020〕13号)、《南通市空气质量异常预警和应急管控方案(修订版)》(通大气办〔2020〕16号),坚持“市区统筹、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快速处置、闭环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市区空气质量异常应急管控工作机制,包括指挥响应机制、巡查督查机制、问题处置机制、激励奖惩机制。

二、指挥响应机制

(一)组织体系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空气质量异常、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期间的预警信息发布和各级应急管控措施统筹调度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各地区、各部门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二)预警启动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省、市预测分析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视情启动一阶段、二阶段及重污染天气预警。其中一阶段、二阶段及黄色预警级别(III级)响应措施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橙色预警级别(II级)响应措施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红色预警级别(I级)响应措施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预警发布及响应

预警启动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通过政务平台发布预警和管控通知,并同步向媒体和公众发布。

各地、各部门收到指令后,按照规定的职责30分钟内迅速将管控要求通知传达到相关管控对象,2小时内组织开展巡查督查。

(四)应急响应调整与解除

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后,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级别。一、二阶段空气质量异常预警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会商情况适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在省应急指挥中心发布解除预警通知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请此次重污染天气响应过程中最高等级批准人批准后,及时发布解除通知。

(五)信息沟通及回应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全市应急管控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形成应急管控专报,调度通报各地各部门组织发动、管控落实和空气质量预测分析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各地、各部门对应急管控工作建议及时回应、迅速落实,3日内书面报送落实情况。

三、巡查督查机制

(一)网格化巡查

各级点位长应当实时掌握国控、省控站点空气质量状况,安排网格员及时巡查管控落实情况,并协调解决管控难点问题。应急响应期间,以国控大气自动监测站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为重点区域,采取“定人盯源”方式巡查,1公里范围重点监管企业(含汽车维修)每日至少1次,工地每日3次;1公里-3公里范围每日1次。其他地区视情开展巡查,确保管控措施落地见效。

(二)部门巡查

市各相关部门依职开展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巡查(具体巡查职能分工附后),巡查重点领域一般为市区。原则上日巡查点位不少于10个,管理对象少于10个的应全覆盖巡查。市“654”办按照已有部署开展督查巡查。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期间,按照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分工开展督查巡查。

(三)科技第三方巡查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专业团队,运用VOCs走航、颗粒物激光雷达、无人机、微站等监测监控装备,在应急管控期间重点区域(数值较高的站点及其上风向)和报警点位常态化开展科技溯源巡查。

(四)市攻坚办督查

市攻坚办安排专项督查组,负责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督查,原则上日督查点位不少于20个,其中工地、柴油货车、餐饮油烟等单位共不少于10个,工业企业及汽车维修等点位共不少于10个(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检查)。

四、问题处置机制

(一)处置原则

所有巡查、督查发现问题均应立行立改,第一时间整改到位、消除污染(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先停后治。各类问题处置以属地督促整改为主,承担兜底责任。

(二)处置路径

属地网格化巡查发现的问题,由巡查人员当场要求整改。需要区内协调的,由二、三级点位长(执行点位长)或者指定机构负责协调处理。需要市级层面协调的,通过市大气网格化报警平台向上提交,市大气办负责协调处理,被交办单位应按时按要求在市网格化报警平台反馈后续跟踪办理情况,上传工作照片,形成闭环。

市相关部门巡查发现的问题,由巡查人员当场要求整改;当场不能整改到位的,根据管理权限跟踪督办到位或通过市网格化报警平台快速交办属地网格整治到位。

科技第三方巡查发现的问题,通过市网格化报警平台快速交办属地网格,属地网格按照《南通市市区大气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试行)》迅速处置。属于市级部门职能的,通过市网格化报警平台交办市级相关部门。被交办单位应按时按要求在市网格化报警平台反馈跟踪办理情况,上传工作照片,形成闭环。

市攻坚办督查发现的问题,除由督查人员当场要求整改外,通过市网格化报警平台交办属地网格跟踪推进。持手机版的可以通过平台快速交办,同时通过《污染防治攻坚专项督查通报》交办属地政府、点位长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地各部门应在3日内回复,回复内容应包含整改情况、依法查处、长效管理及问责问效等情况。

五、奖惩机制

(一)依法查处。对涉嫌违法的废气污染排放问题,市、区两级执法部门应依法查处,对污染防治主体采取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在内的处罚措施。

(二)信用惩戒。市大气办每日对未落实管控要求的重要问题进行公开曝光,相关地区和部门对曝光问题除责令整改到位、依法处罚到位外,应结合职责进行信用惩戒,依据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印发的《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要求予以信用扣分。

(三)问责问效。下列情况由相关地区、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问责问效。一是经查实未及时将管控要求通知到责任区域内管理对象,导致管控措施不落实的;二是问题交办后,督促指导不力,导致管理对象未按要求整改的;三是责任区域内,同一点位多次被督查发现管控措施不落实的;四是未按规定落实国控站点三公里范围巡查要求,管理对象违规作业,对站点数据造成较大影响的。对于出现三次以上应予问责问效情形的,由市攻坚办发函提醒。对于出现三次以上应问责问效而未问责问效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相关地区或市级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问责问效措施含处罚、信用惩戒、市场禁入、问责等。

(四)考核奖惩。相关部门应对污染过程管控措施不力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在月度生态文明考核中酌情扣分,整改有力的,适时给予修复。相关地区应对污染过程管控措施不力或有力的,由市攻坚办在攻坚考核中酌情扣分或加分,具体办法由市攻坚办研究制定。

(五)表扬激励。蓝天保卫战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对各地区、各条线上推动大气环境持续改善、主动转型升级减排成效显著,以及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重大活动保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

附件

大气污染问题种类和职责部门


序号

大气污染问题类别

职能部门

1

房屋建筑工程扬尘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轨道交通工程扬尘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绿化工程扬尘

市政和园林局

4

水利工程扬尘

水利局

5

国、省道工程扬尘

交通运输局

6

城市道路工程扬尘、沥青废气

市政和园林局

7

餐饮单位油烟

城市管理局

8

露天焚烧垃圾

城市管理局

9

工业企业废气

生态环境局

10

焚烧工业固体废物

生态环境局

11

露天焚烧秸秆

生态环境局

农业农村局

12

内河和沿江码头堆场扬尘

交通运输局

13

汽修行业废气

交通运输局

生态环境局

14

干洗行业废气

生态环境局

15

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

生态环境局

16

柴油车废气

公安局

生态环境局

17

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局

18

已经收储未出让地块扬尘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9

拆迁工地扬尘

属地政府(管委会)

20

内河船舶废气

交通运输局

21

长江船舶尾气、江上过驳作业扬尘

南通海事局

22

散煤燃烧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局

23

道路积尘

城市管理局

24

渣土车扬尘

城市管理局

25

油品、车用尿素不合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解读:解读《市区空气质量异常应急管控工作机制》

通政办发[2021]003.pdf